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公正、高效行使职权,防止工作过错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近日,勉县制定出台了《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了三大重点环节。
一是明确了责任追究范围。该办法规定:责任追究的主要范围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决定、命令不力的;未能按期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的;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查处不及时的;对在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的;对重大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或救治不力的;拒不执行执纪执法等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的;工作中滥用职权或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回避问题和矛盾,推卸责任,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不按规定程序、条件和原则录用工作人员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权益遭受损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是明确责任追究的方式。该办法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效能告诫、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停职检查、通报批评、待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给予纪律处分等。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工作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工作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一般工作人员出现特别严重工作过错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应当追究直接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是明确责任追究的机构和程序。该办法规定:工作过错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科级干部(含副科级)的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后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处理意见;科级以下一般干部的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党委(党组)、单位直接调查处理。一般过错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个月。涉及到处分的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抄送组织或人事部门。
文章来源:勉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