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管干部任职前县委组织部要听取县纪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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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把好干部选拔任用的廉政关,切实履行纪委监督责任,近日,城固县纪委、城固县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县管干部任职前县委组织部听取县纪委(监察局)意见和县纪委(监察局)回复县委组织部意见办法(试行)》(城纪发【2015】14号)。

《办法》规定:县委组织部在县管干部提拔职务或提高职级工作时,待有关考察人选确定后、考察工作开始前,或进行考察的同时,向县纪委(监察局)发听取意见函,对被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对其使用或处理的建议,县纪委(监察局)收到县委组织部听取意见的函件后,5个工作日内函复。

《办法》明确了县纪委对县委组织部的8种回复意见类型:一是没有收到信访举报;二是收到信访举报,但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三是收到信访举报,有可查性,但目前未核查;四是收到信访举报,正在就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五是收到信访举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六是收到信访举报,经核查,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但不严重;七是收到信访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所列干部不宜使用;八是收到信访举报,经核查确有严重问题,所列干部已不适合担任现职。同时,明确了县委组织部收到县纪委回复意见后的办理原则。

《办法》要求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要及时沟通联系,有关科室和人员严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县委组织部要及时将县管干部中的重点干部名单(对外保密)告知县纪委(监察局),便于县纪委(监察局)收到对他们的问题反映时及时进行核查。同时,县委组织部要将考核县管领导班子、开展监督检查和日常干部考察时收到的反映和举报,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反馈。县委组织部每月将县管干部职务变动情况提供县纪委(监察局),便于县纪委(监察局)内部做好有关问题线索的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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