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出台《干部作风违规问题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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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持续深化干部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能,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市县干部作风教育整顿的相关纪律规定,近日,城固县结合实际,向全县各级印发施行《城固县干部作风违规问题处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干部作风。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驻城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若责任人受到处理,同时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对违反工作、会议纪律、违反相关规章制度、违反行政效能建设的22种行为以及发生被上级暗访或督查发现问题批评通报、被群众投诉举报、网络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接受检查中弄虚作假、态度蛮横、消极对抗的3大类典型事件针对客观情况、所犯错误危害程度分别作出待岗学习、扣发工作津贴或绩效工资、给予党政纪处分、责令引咎辞职、由县纪委对单位主要领导实施警示训诫谈话,并扣发其一个季度工作津贴或绩效工资等原则性、规范性的处理规定。

 

  《办法》要求,当事人待岗学习期间停发工资,由所在单位考勤考核,待岗结束,考核合格并经县委整顿办同意后,方可回原岗位工作,如果不合格,延长其待岗学习时间1至3个月。对违规问题处理中扣发的工资、工作津贴或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统一扣除上缴县财政,所缴款项及金额由该单位书面报县委干部作风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一年内同一单位发生3人以上待岗学习的,责令主管领导引咎辞职,由县纪委对单位主要领导实施警示训诫谈话,并扣发该主要领导一个季度工作津贴或绩效工资。凡有待岗学习人员的单位,当年对该单位效能建设工作考核实施“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凡被通报批评或待岗学习的当事人,取消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应被追究责任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必要时赋予县委干部作风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检查组临时处理权,现场处理决定一经做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但督导组应于做出处理决定的次日向县委干部作风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经县委干部作风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的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各镇、各部门(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并建立整改台帐。县委干部作风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督导检查组要定期检查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未落实处理决定的,一经查实,扣发单位主要领导一个月工作津贴或绩效工资,由县纪委对其实施警示训诫谈话或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文章来源:城固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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