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县加大对各部门纠风工作党政纪处分力度
黄龙县加大对各部门纠风工作党政纪处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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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对纠风工作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风工作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黄龙县加大对各部门纠风工作党政纪处分力度。

 


  黄龙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检查纠正工作力度,确保纠风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推进行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不正之风。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各自工作分工,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黄龙县实行了纠风工作责任追究制。(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纠风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上报虚假情况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或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二)对因不正之风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除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本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三)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问题,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责令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辞职或建议有关部门对其免职。(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有不正之风行为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对检查、调查人员或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六)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做出错误的规定、决定等,造成不正之风问题的,对主要领导人和负责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追究纪律责任。

文章来源:黄龙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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