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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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黄陵县日前结合实际,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指出,请假分病假、婚假、探亲假、产假、工(公)伤假、带薪年休假、事假、丧葬假等8个类别。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办法》规定,县级各套班子正职出差或请、休假要向县委书记报告。其他县级领导出差、休假或3天以下的请假向所在班子主要领导报告,3天以上的要经县委书记批准。法院、检察院、县委工作部门、群团组织和乡镇(街道办)党委主要领导出差或请、休假或3天以下的请假经分管县级领导同意,3天上的经分管县级领导同意后,报县委书记批准。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出差或请、休假,经分管县级领导同意后,报政府县长批准。《办法》同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出差或请、休假,科级副职、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一般工作人员请病、事假程序,以及各类别假的请假期限和假期内待遇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当年旷工或因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10天以上或累计超过15天,未达到辞退规定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效能考核奖。旷工或者因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处理。对违反职业道德,严重损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造成较坏影响的,应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辞退。全县各部门未按照本办法执行请销假制度,经县纪检监察机关核实后,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诫勉谈话。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证明请病假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纪律责任;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而获准假的,除以旷工论处外,并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纪律责任。县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县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向所在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未对弄虚作假人员如实查实或查实后未按相关规定处理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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