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出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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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全县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严肃追究安全生产工作失职失察行政责任,近日,黄陵县出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对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暂行办法》指出,责任追究的对象为乡镇(街道办)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县级事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人员等6类人员。对有行业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或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的;在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和在监督检查及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吃、拿、卡、要现象的等18种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强调,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类。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评优和评先、警示训诫、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等组织处理方式。对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政绩处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文章来源:黄陵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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