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使各级党政班子及其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确保全市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各项指标的顺利完成,近日,经延安市委同意,市委办印发了由市纪委、监察局起草制定的《延安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一票否决”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就我市县区或市级部门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的若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了八种情况对县区或市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一是本县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因发生违规违纪问题,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中央纪委、省纪委,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二是本辖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发生非自然原因造成的重特大事故,须追究领导责任的;三是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并给予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的;四是本县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已查实而处理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力,进而引发群众越级上访的;五是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县区、部门及所属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六是在年度政风行风评议中排名末位的;七是对领导批办、上级交办要结果的案件和问题久拖不查或查处不力,在正常情况下未按要求时限上报结果,也未主动说明原由的;八是其他涉及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及事项。
《暂行办法》还规定,凡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的县区或市级部门,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评中,取消其受奖资格。被“一票否决”的县区、部门及所属单位,将被确定为问责问廉问效对象,予以责任追究。
文章来源:延安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