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县进一步加强“三问”工作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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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省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三问”工作,延长县纪委、监察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结合延长县实际,于2011年10月1日重新修订完善了《延长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问廉问效暂行办法》和《延长县问责问廉问效实施细则》。

 

    新修订的《办法》由原23条修改为24条,其中删除5条,新增6条。新增的主要内容:一是结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有关问责问廉问效的内容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二是在处理方式上,新增了“移送司法机关”条款,调整了“批评纠正”和“组织处理”的具体内容;三是结合工作实际运行情况,增加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问责问廉问效有关规定,从轻从重处理情节;四是新增了被问对象陈述申辩权力和申诉处理办法;五是对《办法》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界定,同时增加了废止条款。

 

  新修订的《细则》由原18条修改和26条,新增8条。新增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了各级问责问廉问效办公室的职责;二是对问责问廉问效的内容由原来的三类增加为四类,新增了廉洁从政方面的内容;三是在对被问责问廉问效对象的处理上,进一步理顺了问责问廉问效办公室与各职能科室的相互关系;四是明确了问责问廉问效办公室在接受申诉处理时所负的职责。

 

    新修订的《办法》,从问责问廉问效内容、对象、方式等设计上,进一步实现了从源头上治理与防范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廉政法规体现预防性和监督理念完全一致,既促进了法律法规的落实,又从源头上预防了腐败和保护干部。同时,新修订的《办法》以明确的指向、硬性的措施,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最大限度地保护、挽救干部,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利益不受损失,从而不断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廉洁意识、效能意识。新修订的《细则》,进一步增强了操作性和规范性,问责问廉问效实施过程和工作程序更加严谨和缜密。

文章来源:延长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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