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出台《办法》 力促中央“八项规定”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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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黄陵县纪委、监察局日前出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办法》指出,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组织实施,督查的对象是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办法》明确,监督检查采取自查自纠、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满意度测评、社会监督等方式进行,督查的内容为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实施意见》要求,制定贯彻落实配套制度、对照规定清理和纠正、各项规定要求执行、领导干部带头执行、群众反映问题调查处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办法》强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整改。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及地报告整改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对整改结果进行回访,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重新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实施意见》的行为,有违反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新闻报道和文稿发表、厉行勤俭节约规定之一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及管辖范围内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责任。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快处理。

为确保监督检查取得实效,工作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党委政府办公室、组织、宣传、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的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工作、沟通信息、通报情况。建立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每年12月1日前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本年度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适时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大力营造惩戒震慑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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