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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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边县纪委监察局在全县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报告对象为县、乡两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科级以上干部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的干部。报告内容涉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县纪委规定,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及时向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报告;其他个人重大事项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内容,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文章来源:定边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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