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委办公厅印发了《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三项机制,鼓励激励是催生动力,容错纠错是提供保障,能上能下是标明底限,三项机制相互衔接配套,形成了系统科学的制度体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力度不断加大,党员干部队伍中出现了工作畏难、不敢担当、求稳怕乱、活力减退等“为官不为”、“为官怕为”等现象,一些党员干部工作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不善为、不想为、不敢为。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三个区分开来”,既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让广大党员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事、干成事。《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就是在坚持纪律底线不动摇的情况下,给干部松绑,充分保护和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从机制上让干部放手放胆干事创业,从而进一步提升干部蓬勃向上的朝气、创业创新的底气和敢作敢为的胆气,激发干部的改革热情,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努力营造一个宽松、宽容、和谐的干事创业环境。
制度的制定重在落实。纪委在贯彻落实容错就错机制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好该项制度,我从三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一是要严把容错界限。制度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做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办法》明确了十一种情形可以进行容错。“容错”不是放任错误,关键是要划清界限,不能让有条件的“豁免权”成为万能的“挡箭牌”,成为干部出错的“尚方宝剑”。从制度规定可以看出,“容错”是有前提条件的,必须是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和失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以权谋私,因此在干事创业中,党员干部要严守廉洁底线、法律法规底线。对是否可以容错,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严格对照《办法》明确的十一种情形,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明知故犯、无意过失与违纪违法、探索实践与有规不依的界限,综合分析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既鼓励干部勇于担当、敢于作为,又不纵容干部破纪破法、逾越红线,防止激励变纵容,保护变庇护。
二是要严格认定程序。《办法》明确容错认定要严格按照“提出申请、调查核实、认定反馈”程序进行,对做出的容错认定结论要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给以解释答复。在容错认定中,保证调查的真实客观是认定容错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是容错认定的受理机关,参与调查核实。那么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中,一定要严把干部素质关,选派党性强、业务强,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准、政策理论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的人员参与调查核实,在调查中一定要公道正派,秉公办事,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对照《办法》规定的十一种情形进行甄别鉴定,客观公正的评价出现的问题错误,通过容错纠错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三是要严格执纪监督。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将问责不作为、乱作为与保护敢于担当有机结合起来。纪检检察机关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职责,将该项制度的落实与我区正在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纪律作风专项治理相结合,加强与督查、考核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强化监督检查,重点跟进重点项目建设、精准扶贫、三城联创、重点镇建设等区上重点工作,及时掌握各部门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研判,严格鉴别容错与违纪,认定其是否属于容错范围。对认定容错的,要及时进行纠错,通过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跟踪督办,对出现的错误偏差进行纠正处理。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予以免责,确需追责的从轻减轻处理;对个别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和不属于容错范围的,要严格按照党纪政纪条例进行审查处理。对反映问题失实的,要及时予以澄清,消除负面影响,让能干事者敢干事,敢干事者无后忧。(作者系宝塔区区委常委、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