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朋宣: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强化案件查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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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强调依法依规管党治党。王岐山同志指出,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对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纪检监察干部更好履行职责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挑战。

法治思维强调思维方式要符合法治的理念、原则、精神和逻辑;法治方式强调各种措施、方法、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要自觉做到法治至上、程序合法、实体正义、证据充分和安全文明,不断提高依法依纪自我保护、惩治腐败的能力,更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增强依法办案、安全文明办案的质量和效益。

一是树立法治至上这一理念。法律包括宪法是由人民代表制定通过的,是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法治至上,也就是人民的意志至上,任何人或组织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不同。依法治国,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法治作为一种精神信仰、价值理念和思维习惯,坚持“无罪推定”,杜绝先入为主,用证据还原违纪违法事实;坚持“疑罪从无”,杜绝牵强附会,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和违法办案;坚持“人人平等”,杜绝因人而异,旗帜鲜明地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把“合不合法、合不合规、合不合程序和要求”作为一种良好的思维习惯和工作理念,敬畏法律、推崇法治、遵循法纪、规范执法。

二是遵循程序合法这一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必须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办案程序,保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一要依法定位职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集中精力管好党纪政纪,立足“专门监督、纪律保障”,回归“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执法的再执法”的角色本位,围绕主业主责依纪依法开展反腐败,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二要遵循程序优先原则,坚持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坚决防止和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要通过正确履行程序性权力,推动和保障实体性权力的正当化和合法化,严格执法、公正执纪。三要把严格执行法定程序贯穿于执纪办案全过程,使初步核实、立案调查、证据收集、移交线索、案件审理、处理处罚等各环节都能依法依纪,照章办事,做到有案必查、查实必纠,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改进办案方式,既审查实体又突出程序保障,使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三是把握实体正义这一核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全社会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执法执纪机关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在查办案件中首先要坚持实事求是。法治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求我们不隐瞒问题、有案必查,不扩大问题、就事论事,不定办案指标任务,有什么问题就查处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杜绝随意性、选择性办案,防止纪律处分畸轻畸重。树立正确的办案政绩观,坚持查实问题、惩治腐败是成绩,澄清是非、教育保护干部也是成绩。二是始终做到合法依规。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起点,在查办案件时,要审视其行为是否符合法纪规定和要求,包括行为动机、行为内容、行为手段、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等,用程序合法保障实现实体正义。三是要注重执纪执法的方向引导作用。要着眼全局,自觉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研判和处理改革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经济活动中的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问题,把握改革担当、先行先试导致失误与不作为、乱作为和以权谋私导致损失的界限。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主客观原因,注重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准确把握问题的责任定性,对改革和探索中出现的问题要予以包容。对未触犯法律纪律底线的错误,不要追究个人的责任,努力营造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改革氛围,对假借改革名义以权谋私、侵害国家集体群众利益的人和事要从重从快处理。通过依法问责、科学问责,保护创业者、宽容失误者、遏制违纪者、惩治违法者。

四是强化证据充分这一依托。充分合法的证据是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只有依靠充分合法的证据,才能依法有效地追究违纪违法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使党和国家、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保护。收集证据一是要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方法,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树立“重证据轻口供”思想,杜绝逼供信和诱供,确保证据来源、获取方式合法,保证证据真实可靠与客观公正,增强证据的公信力。二是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在客观事实中发现和收集证据,而不能以主观需求代替客观的证明需求,人为地设定证据收集方向,将客观事实予以随意夸大或缩小,更不能弄虚作假、伪造证据。三是收集证据要充分。任何一件违纪违法事实必须依靠充分合法的证据来还原,处理结论必须依靠充分的证据做支撑,取得证据要经得起正反双方检验,用证据封堵逃避法纪追究的漏洞,既要收集证明违纪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没有违纪的证据,摒弃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思想倾向。对问题定性有分歧意见的,要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按照有利于当事人方向定性处理,确保所查处违纪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经得起司法环节的检验。

五是守住安全文明这一底线。没有安全就没有办案,违反办案纪律就是违反政治纪律。我们必须把安全办案工作当做生命线,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办案意识,建立和落实办案安全管理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案件管理和案件查办分离,规范办案程序、方式和场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把办案风险降到最低点,既要把案件办好,又要绷紧安全这根弦,坚决杜绝只注重结果、急功近利的违规违纪做法。安全文明办案不仅是党纪法规的要求,也是对纪检监察干部办案的自我保护。二是要转变办案观念,抓早抓小、快查快结。在当前形势下,单独依靠纪委的力量不可能把所有问题一下子查清,而且纪委调查取证的依据是党纪政纪,司法机关办案则是依据刑法,获取证据手段不同,证据要求标准不同,要想追究刑事责任还必须进行证据转换。这就要求我们要转变目前的办案模式,立案后违纪事实基本查清,只要触及刑律就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其余问题可由司法机关查清,不要贪大求全、贻误战机,在法纪规定的办案程序时限内运用最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代价,最大限度地降低投入成本和风险成本,取得执纪监督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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