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政国:准确理解、正确把握和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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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要运用把握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种形态”意味着纪委的定位更准确、职责更聚焦、工作思路更清晰、标准更具体。作为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四种形态”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不断提高执纪监督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实践“四种形态”是新形势下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律检查工作所面临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既是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推动执纪审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

----“四种形态”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新方略。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要害在严,重点在治。“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的全覆盖,是真正的“全面”和“从严”,是落实《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有效途径。既用道德、纪律标准来教育管住全体党员特别是“关键少数”,又用纪律戒尺来追究和惩处违纪的党员和干部,从而达到拔“烂树”、治“病树”、护“森林”的目的。这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涵盖全体监督对象,囊括不同程度的问题,综合多种执纪方式,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高度契合,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四种形态”承载了正风反腐新思路。“四种形态”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具体体现,是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反腐败标本兼治的关键一招。“四种形态”贯穿着抓早抓小、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彰显了我们党对党员干部的高度负责和关心爱护,是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传统的继承和发扬。宝鸡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2015年共约谈党员干部789名,督促整改问题1946个;给予党纪轻处分的党员干部1591人,占受处分总数的89%,实现了较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种形态”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新思维。“四种形态”,通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解决的是“整体”和“部分”的问题;通过减存量、控增量,解决的是由量变发展为质变的问题,防止党员干部蜕化变质、防止腐败亡党亡国。这里面,“个别”与“一般”的处理,“量变”与“质变”的管控,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是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审视、指导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哲学理念。

----“四种形态”指明了深化“三转”新方向。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目的是恢复正常的、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保护整片“森林”的健康,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要害是抓早抓小、敢于批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重点是违纪必究、治病救人,把“全面从严”体现在破纪之初、直至立案审查的全过程;关键是明确责任、强化担当,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四种形态”这些内在要求,为“三转”指明了方向、找到了目标,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定位进一步回归党章“原教旨”,工作重心进一步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方向进一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工作目标进一步体现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

把“四种形态”实践情况作为检验纪检工作的标准

宝鸡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要求:我们一定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严”的要求改作风,以“实”的干劲抓发展,坚持“治不正”和“治不为”同向发力,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落实中省纪委和市委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新精神、新要求,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我们要坚决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统一思想、跟上形势,把实践“四种形态”的要求落实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环节,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深入推进我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解决三个首要问题

一是破除思想误区。有人说,“四种形态”的提出放缓了反腐败节奏,这是一种“误判”。党中央明确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有人说,实施“四种形态”后,执纪监督的力度变小了、纪委轻松了,这是一种“误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纪委把监督执纪问责的关口前移,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就及时处理,使监督执纪更严格、更有威力。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也有人说,“四种形态”就是“特赦令”,纪委掌握自由裁量权,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是一种“误为”。“四种形态”要求精准执纪,规范各种形态的具体选用条件,规范执纪标准和尺度,必须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二是改变惯性模式。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守住纪律就是治本,“四种形态”就是治本的操作指南。目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还存在思维惯性,满脑子仍是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忽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把党员干部一般违纪问题当做“小节”、小毛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的同志存在工作惯性,只重视大案要案,一味追求涉案钱款数额,而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改变惯性实属不易,必须不断深化“三转”,自觉把“四种形态”作为方向引领,以转职能为核心,转方式为关键,转作风为保障,积极调整职责定位、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工作方法,用一种更严格、更缜密、更主动的纪律思维取而代之,推动惩治成果向预防机制转化。

三是弥补能力不足。运用好、操作好“四种形态”,需要很强的政策把握能力,需要很实的工作作风、方法,需要很纯的事业心、责任感,对各级纪委而言都是一个重大挑战,也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把握政策的水平和能力的考验。我们要紧跟中央步伐和要求,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进行工作转型,学思践悟,形成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执纪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抓住三个关键环节

一是抓好线索处置,树立纪律的权威性。主要是精准研判、合理处置问题线索:一要注重从信访举报、作风督查、纠风治理、网络舆情等途径发现问题,形成问题线索的“大数据”库,做到问题早发现。二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正确运用5种处置方式, 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清理暂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做到早处理。三要对线索加强分析研判,优先处置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线索,做到早警示。

二是严格执纪审查,突出纪律的强制性。在执纪审查的核心环节,一定守住依“纪”进行这一定位,围绕“四种形态”开展工作。抓住审查重点,把违反“六项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对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将来有可能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这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作为重中之重予以严肃查处。恰当使用措施,在执纪审查中综合考虑问题性质、后果和个人主观动机,从教育、保护、挽救干部、争取好的处理效果出发,恰当运用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以扩大执纪审查工作路径,提高执纪审查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审查效率,坚持快查快结,防止调查取证工作贪大求全,“吃干榨尽”。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审查时限。

三是规范执纪审理,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一要以新《条例》为纲,由“盯违法”为主向“盯违纪”为主转变,改变过去的审核重点,充分发挥审理对执纪审查方式转型的倒逼作用。二要用纪言纪语描述违纪行为,违纪事实按照“六大纪律”的排序分类表述,审理报告、处分决定贯穿“纪律”特点。三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强化综合处置效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审查违纪事实的证据材料,坚持运用纪律标尺界定违纪与否和轻重。四要加强基层业务指导和培训,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五要运用好处理方式。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关系,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方式处理错误行为。

建立齐抓共管的落实机制是实践“四种形态”的根本保证

践行“四种形态”,建立齐抓共管、统筹推进的落实机制是关键,当务之急是探索建立在实际工作中有实践性、操作性的具体办法。对此,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做了一些思考。

----明确实施主体:落实“四种形态”,是各级党委(党组)及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其责任主体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其实施主体是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机构)。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必须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通过实践“四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必须按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履行监督责任,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党组)制定方案、健全制度规定、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同时,进一步深化“三转”,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在执纪审查工作中自觉实践“四种形态”,维护党章权威,维护党纪的严肃性。

----建立三项制度:“四种形态”的根本点是关口前移,建立起教育、保护、挽救党员干部的防范机制。相比纪律处分的其它三种形态,实现第一种形态“让红脸出汗常态化”是工作重点、难点和突破口。省纪委开展的建立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对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具有很强的指导和借鉴作用,结合工作实际,我们通过建立三项制度、设立三道防线路径,实行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实现真正关心、厚爱广大党员干部的作用和目的。

1、建立警示提醒制度。适用范围主要是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发出预警的单位、组织和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形成预警防范机制,拉起防止犯错的“第一道防线”。

2、建立诫勉督导制度。适用范围主要是对具有苗头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执行政策中出现偏差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纠偏,督察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保护并激励干部的改革创新积极性,形成动态监督机制,守住防止犯大错的“第二道防线”。

3、建立责令纠错制度。适用范围主要是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给予处分也可不给予处分的单位和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形成保护挽救机制,筑牢防止犯严重错误的“第三道防线”。

----探索程序方法

1分级实施。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反映的问题进行筛选、分流和处理。属本级管辖的,直接处理;属下级管辖的,及时批转、跟踪督办;需要向同级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移送的,及时移送。

2、动态监管。对一般问题,大量使用谈话函询形式,告知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对涉及的问题,警示对象必须说明情况,问题属实的,必须做出整改承诺,并在民主生活会上做出说明;实施单位跟踪回访,督促整改,把澄清问题与帮助改正错误相结合,把强化监督与营造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相结合,注重社会综合效果;对诫勉督导对象,如整改不力、错误延续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立案查处。

3、检查考核。“四种形态”的精神核心,是执纪更严了、而不是更宽松了,要防止将“四种形态”作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开脱说情、畸轻处理的借口,所以必须讲求工作的针对性和权威性,加强对“四种形态”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将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目前在落实“四种形态”、防止滥用执纪自由裁量权方面,还存在一些困扰和问题:比如第一形态和第二种形态如何区分,轻处分到底如何界定、适用范围究竟如何把握;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如何有机结合使用,更好地综合发挥二者的惩戒教育作用;职务调整如何操作,降级标准怎么掌握;移送司法机关的标准在各地各执纪执法机关、不同时间段也是不尽相同,究竟怎么把握,防止“以纪代法”或“以法代纪”;如何在实践“四种形态”中,保持执纪的平衡性、连续性、严肃性等。这些都需要深入研究、进一步明确和解决。(作者系宝鸡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杨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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