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军民:以知责促履责 以问责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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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继《纪律处分条例》《廉洁自律准则》之后的又一次党内制度创新,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举措,是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问责条例》的实施,严格规范了党内问责工作,释放出“失责必纠、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营造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良好政治氛围。“令在必信,法在必行。”纪检机关作为监督执纪问责主体,必须率先抓好《问责条例》贯彻落实工作,以知责促履责,以问责促负责,当好《问责条例》的坚定执行者和忠诚拥护者。

一、深入学习,大力宣传,让知责明责成为一种共识。纪检监察机关是《问责条例》的推动落实者,必须把学习、理解好《问责条例》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准确把握条例的重大意义、深刻内涵及具体要求,努力做到知责明责,为执纪问责工作打牢基础。户县纪委在学习宣传《问责条例》过程中,开展农民画诠释《问责条例》活动,组织农民画作者创作主题农民画21幅,以画释典,寓廉于画,努力让《问责条例》入脑入心、形成自觉、养成习惯。同时,对全县26000余名党员干部进行《问责条例》知识测试,检验《问责条例》学习理解情况,促进党员干部知责明责,加深对《问责条例》的理解。

二、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让守责履责成为一种信仰。《问责条例》的实施,给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手电筒照别人也要照自己。”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职责所在、使命所然,纪检干部失职失责更要严肃问责。在贯彻《问责条例》过程中,每一位纪检干部都必须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遵守《问责条例》,既问责别人,也问责自己,努力让守责履责成为一种信仰和习惯。户县纪委在查处“微腐败”工作中,对监督不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处置的基层纪委,采取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问责方式,严肃追究监督责任。

三、完善体制,健全机制,让担责尽责成为一种自觉。作为党内问责的基础性法规,《问责条例》对问责情形、问责程序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以《问责条例》为依据,制定有效管用、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织密制度的笼子,倒逼党员领导干部心系使命、自觉担责,推动《问责条例》落细落实。要规范问责的各个环节,完善精准定责、日常督责、严格追责的责任落实体系,健全“责任清单”“动态跟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问责决定书、书面诫勉等文书文本,提高问责的执行力、公信力和精准度。

四、严肃执纪,动辄则咎,让查责问责成为一种常态。“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只有坚持挺纪在前,聚焦“关键少数”,聚力“六种情形”,严肃执纪,动辄则咎,才能以问责促担责,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比如,户县纪委在查处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张某挪用资金案时,对县教育局、县信合失职渎职的33人进行了问责处理,发挥了较好的警示震慑作用。同时,要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将《问责条例》与“四种形态”结合起来,将问责追责与容错纠错结起来,既释放出“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又着力营造“为改革者鼓劲、为担当者撑腰”的良好政治生态。(作者系中共户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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