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项党内法规(以下简称《准则》《条例》),是我党党内法规建设的伟大变革,《准则》为全体党员确立了自律的“高线”,《条例》则为全体党员划定了不可触碰的“底线”,是全体党员必须尊崇和捍卫的金规铁律。
一、《准则》和《条例》是遵循党章的最严法纪
毛泽东同志早在延安整风时期说过,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政党,在革命和建设时期不断加强党的组织和纪律建设,《准则》和《条例》就是我们党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为适应新形势修订的最严法纪。一是遵循党章大法。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一个鲜明特色就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章这一党内“根本大法”的纪律规范和原则要求具体化,明确了自律要求和纪律要求。《准则》将适用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体现了党章管全党的根本真谛。《条例》将党的纪律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是落实党章关于党的纪律建设要求的具体措施,突出了政党特色、党纪特色。二是唤醒党章意识。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王岐山同志在浙江省召开修订《条例》座谈会时也强调,要醒党章党规意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党章的重要性毋庸赘言。但从查办的腐败案件、巡视发现问题、严重违纪违法者的自律忏悔来看,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没有把党章当回事。甚至原本一些优秀党员干部,正是摒弃了自己的“初心”,把党章党规丢到一边,才走上严重违纪的道路。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既要求全体党员用这把纪律的“新尺子”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更要求他们去重温并深刻领会打造这把“尺子”背后的“总度量”--党章,唤醒全党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三是维护党章权威。对8700多万党员来说,是不是自觉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关键是要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落实到工作生活各个环节,把我们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样言出纪随,用“史上最严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切实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准则》和《条例》是德规并重的精典范式
新修订的《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新修订的《条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要求和纪律要求,使我们党对治理腐败模式达到新高度,新境界。一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创新。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理想和纪律写在自己的旗帜上。随着反腐败的不断深入,摆在我们面前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党内法规则混同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从制度的顶层设计上解决了这一弊端,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创新经验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使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现了新飞跃。二是运用历史智慧反腐倡廉的时代体现。民族传统文化历来强调德法相依,德治礼序。孔子的“为政以德”,孟子的“惟仁者宜在高位”,“礼法相依,崇德重礼,正心修身”的道德教化和君子人格等,对我国法律传统一直具有持久的影响力,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吸收传统文化的营养,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让德治和规治相得益彰。从而将历史智慧贯穿到从严治党的生动实践中。三是构建“三不腐”机制的有效途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的“零容忍”惩治腐败,为治本赢得时间,惩治只是环节之一,最重要的是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治腐败于“未病”之时,这就有赖于“不能”、“不想”机制的构建,而规治和法治相结合,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途径。一般认为,腐败行为的形成需要满足三个必要条件,即稀缺资源、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治理腐败既要依靠法规制度减少腐败机会,又要加强教育,重塑理想信念抑制腐败动机。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正面倡导立德与负面清单立规相结合,呈现出反腐败标本兼治的清晰路径。
三、《准则》和《条例》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标线戒尺
新修订的《准则》强调“四个必须”,提出“八条规范”,确立了高标准;新修订的《条例》划出了党员行为底线,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一是纪在法前,对法纪提出明确界定。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公民的底线。原《条例》将适用全体公民的法律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实际上是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如果“违纪是小节,违法才处理”,其结果必然是“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如果退守至法律防线,只有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受到惩处,多数党员都“脱管”,不把法律和规矩当回事,全面从严治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正因为此,此次《条例》的修订,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重要原则。二是“严”字当头,对违纪惩处提出了更高标准。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严”字当头,对不少处分条款进行了“加码”,倘若今后违纪,责罚的“板子”将打的更重,付出的违纪成本也将更高。三是扎紧笼子,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更高要求。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就是不断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对党员禁止行为的事宜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进行了细化,使文明行为有了遵循,使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同时,也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告诫全党必须守住纪律这条底线,也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爱护,在破纪之初就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而不是等到违法了再来处理。
四、《准则》和《条例》是运用“四种形态”的法规保障
《准则》和《条例》是运用“四种形态”在从严治党中的制度创新。一是《准则》和《条例》为“四种形态”指明了方向。“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让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这既是“四种形态”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准则》和《条例》的根本举措。彰显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持了政策尺度和量纪幅度,同时,《准则》和《条例》让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真正明白纪律和规矩不仅是戴在头上的“紧箍咒”,也是远离违法犯罪的“安全阀”。这就为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好脉定好向,充分体现了把规矩和纪律挺在前面的新常态。二是《准则》和《条例》彰显了“四种形态”从严治党精神。”《准则》、《条例》和“四种形态都体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都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要害在严,重点在治。“全”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包含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严”不只是抓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而是更加注重日常管理监督和轻微违纪的处理;“治”不仅有打“虎”拍“蝇”的惩治,而且有日常监,都要求用党规党纪管党治党,使党永远为民宗旨不改变,永葆本色不退化,站在潮头不落伍。三是“四种形态”阐释了落实《准则》和《条例》的基本路径。“四种形态”通过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新常态,通过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通过加强权力监督制约,重处分严重违纪者,通过立案审查,“打老虎,拍苍蝇”严惩腐败分子等。因人施教,对症下药,对“亚健康”、“得小病”、“患重病”的不同对象提供了分类诊疗方案。与《条例》明确规定的违反六种纪律的行为及其处分一脉相承,这就要求我们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用纪律衡量党员干部行为,从线索处置、纪律审查到执纪审理各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准绳,把握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守住纪律规矩底线,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