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相信冬天过去还有春天,寒号鸟因此成了冬天的陪葬;不相信风暴过去还有日出,萋萋花草一夜之间便化作伤感的落英;不相信荆棘过后还有坦途,人生便会黯淡一份跋涉的激情。我已经从这场噩梦中醒来,我会奔回正确的人生。”湖南省安乡县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原主任兼社控办主任徐丽在她的忏悔录中这样写道。
纵览很多受处分干部的忏悔录,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请求组织能够再给自己一次机会,希望还有机会能够弥补犯下的错误,希望“回头有岸”。“回头是岸”一词在中国古汉语中用来比喻做坏事的人,只要决心悔改,就有出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纪律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今年出台的《国家监察法》第一章第五条中也明确指出国家监察工作要把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反观现实,受处分干部在受到相应的党政纪处分之后,再回工作岗位,可谓“难上加难”。他们在受到处分后很容易产生自卑的心理,认为自己是有“污点”的人,工作中容易产生“畏首畏尾”的情绪,面对同事朋友背后的“指指点点”,难免觉得自己“低人一等”“脸上无光”,这种心理让受过处分的干部得到领导的再次信任难,重新融入同事之中难,回到正常的生活难。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要不然是好干部、要不然是腐败分子,这种将受处分干部与一般干部完全对立起来的思想在现实中仍然存在。
受处分干部“醒来”之后能否“奔回正确的人生”,除了自身的觉悟与悔悟以外,还需要组织为他们提供一个“岸”,要让犯了错误的干部能回头看到岸,能重新上岸,上岸之后还能重振精神。只要知错、悔错、真心改错,组织和环境就应该也必须给他们提供一个可以回头的岸。正如电视专题片《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所言:“党纪处分的目的不是为了打垮一个党员,而是把他拉回到正确的轨道上,并赋予他继续前行的力量。”
首先,要让他们能回头看到岸。对于受处分干部来说,所谓的“岸”既是能够重新回去的工作岗位,也是能够重新融入的工作环境,更是能够重新走进的生活。积极为受处分干部营造一个干事创业的环境,不让他们因受过处分就产生“前途无望”的消极思想,为他们营造出一个只要勇于改错,就与其他同志共同享有人生出彩机会的干事氛围,让他们在回头的时候能够看到“岸”。
其次,要让他们能重新上岸,要有上岸的途径。根据不同的处分影响期以及所犯错误的轻重程度,结合其原来的工作岗位和目前单位的工作需要,因人因岗,合理匹配其“上岸”的途径。在一些重要工作的安排和分配上不因受处分干部的处分影响期而将其“抛之脑后”。在处分影响期结束后,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为其取消处分,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群众基础好、作风优良的干部应当按照组织提拔使用干部的相关规定正常提拔使用,摒弃因其曾受过处分就“一票否决”“一概不用”的思想。
最后,上岸之后还能重振精神。对于受过处分的干部来说,能够重新“上岸”的关键在于精神的力量。定期了解受处分干部的思想动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疏导其思想上的负担是受处分干部“上岸”之后还能重振精神的关键。随着这些年从中央到地方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不干事的人不出事”“干的越多,犯错的几率也在成倍增加”类似的思想和言论不绝于耳,导致的结果就是培养了一批“懒政”“怠政”“不作为”的干部。尤其是对于那些想干点事,想干成事又受过处分的党员干部来说,积极疏导他们的情绪,避免“一蹶不振”的懈怠思想,要建立受处分党员干部后续的关怀激励机制,帮助他们“上岸”之后还能重振精神,接续奋斗。让受处分干部相信“回头有岸”,拉他们“上岸”,帮助他们“上岸”之后重振精神,让他们相信冬天过去还有春天,相信风暴过去还有日出,相信荆棘过后还有坦途。相信只要持续涵养积极干事不懈怠的能量,就一定能够再次奔回正确的人生。(陇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