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炜煌:不可误读党纪“负面清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但明确了禁止什么,而且还明确如何处罚,所以人们称之为党纪“负面清单”。笔者认为,负面清单只是一种形象表达,旨在强调《条例》明确纪律底线、执纪标准,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我们不可照搬照套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更不能由法无禁止皆可为推理为只要《条例》没有禁止的党员都可以做。
落实《条例》要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只讲底线还远远不够,必须坚持底线高线并举,体现“一靠理想、二靠纪律”的要求。一是把握纪律底线,《条例》所禁不可违。《条例》强化刚性约束,明确规定违反六类纪律都要受到相应党纪处分,尤其是把党章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细化,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求具体化,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把权权交易、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等突出腐败行为纳入违纪条款,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等,体现了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二是严格执行纪律,违反《条例》必追究。落实《条例》不但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敬畏纪律、守住底线,而且还需要执纪部门违纪必究、依规执纪。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既不搞法不责众、选择性执纪,也不能受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的干扰和制约,脱离《条例》规定来执纪,甚至从重从快。执行《条例》要把握政策界限,注意腐败分子与犯错误干部的区别、权钱交易与工作失误的区别、严重腐败与一般违纪的区别、对抗组织调查与主动自首检举的区别,既统一执纪标准,又视其性质、情节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严而不苛。三是坚守行为高线,摒弃《条例》未禁皆可为的思想。全面从严治党既要靠纪律又要靠理想,《条例》之上还有《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不可厚此薄彼、顾此失彼。党组织和党员切不可满足于守住《条例》底线、不被查处,而要与《准则》对标,树立高尚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把握是非标准,遵守党的规矩,做到底线与高线统一、自律与他律统一,自觉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即使《条例》未禁止的也要三思而行。 (本文摘编自《梅州日报》)
毛 强:让利己主义者在党内没有空间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既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衡量党员干部能否忠诚地代表人民利益的根本标尺。但以自我利益最大化为指导思想的利己主义者官员,往往追求极端利己,在炮制虚假政绩、规划个人升迁、追求待遇享受等方面挖空心思,对个人的荣辱得失斤斤计较;在对待攸关民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却是回避退缩、渎职塞责,更有甚者拿基层民众的基本权益瞎折腾。
不论职位高低,党员干部只有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没有当“官老爷”的权利。利己主义者官员对自我角色定位的颠倒,使他们不仅做不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反而奉行“无利不起早”“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等行为准则。要真正践行共产党员的宗旨意识,就必须与利己主义者官员彻底隔绝。
追求政绩、创造政绩,是每个有事业心的人为之努力奋斗的目标。但党员干部追求的政绩必须是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是按客观规律办事,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唯有彻底摒弃了那些重表面文章、形象工程、短期行为、数字游戏等等的错误政绩观,才有资格谈“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本文摘编自《学习时报》)
顾伯冲:矫治“巡视不适症”
巡视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一种常规手段、基本方式。然而,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一听说“巡视组要来了”,有的人便如坐针毡、东张西望、心不在焉,正常的工作也放下了,好像患了“巡视不适症”。这种不正常的现象,需要从认识和实践两个方面予以矫治。
端正认识。被巡视地方和部门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认识到,巡视是对一个地方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把脉问诊”、政治生态的“综合会诊”,也是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的“体检”。如果对党员干部身上出现的小毛病、小问题不及时敲打、告诫,小错误就可能不断变大,最终不可挽回。因此,巡视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必要之举。积极配合。被巡视单位和个人应有一颗平常心,如实向巡视组反映情况和问题,不回避、不遮掩、不护短,不怕揭丑。如果遮遮掩掩、消极应付,甚至抱着侥幸心理,指望蒙混过关,就会加重“不适症”,甚至使之演变为“不治之症”。正常工作。被巡视地方和部门应把接受巡视与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乘势而上、加快发展,切实做到统筹兼顾,保证“两不误、两促进”。自觉整改。巡视成果要真正落到实处,关键在整改到位。要扭住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强化被巡视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对发现的作风、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限期整改,根治和杜绝腐败现象;举一反三、找准症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根治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巡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同时,以公开促整改,既将整改结果在本地区本部门进行通报,又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本文摘编自《人民日报》)
曹阳昭:法治反腐要强“法”厉“治”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从尊崇党章执行党纪、坚持作风建设、坚决遏制腐败、从严治党落实到基层、净化政治生态五个方面提出了从严治党、坚决反腐的系统举措,这是一次从治本角度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的总体阐述,是从法治反腐高度进行的制度设计。法治反腐,惩治腐败的根本之途。
强“法”:确立法治的公平性和系统性。强法的途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为公平性。中国古代的“法”字为“灋”,左边三点水意味着公平,“法”是公平的象征,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无特区,反腐无例外,法治反腐贵在参与公平、查处公平和惩治公平。二为系统性。众多腐败案例证明,“牛栏关猫”既“笼”不住权力,也平不了民怨。法治反腐既要造就“不敢腐”的心理自觉,更要夯实“不能腐”的制度基础,实现这一目标,贵在法制体系的系统性。厉“治”:强化法治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厉治的途径也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为权威性。法治反腐不仅要有腐必须反,更在于行腐必遭反,由此才能强化法治反腐的权威性。这需要在反腐立法、司法、执法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下硬功夫,从而确保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二为有效性。“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法治生命在实施,法治权威靠落实,法治的有效性应当如习近平总书记讲的“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对腐败坚持“零容忍”,不允许“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需要在反腐实践中把源头防腐、过程监腐、结果惩腐结合为“一条龙”;需要把握关键点让法治举措由软变硬,细化标准线让反腐筛网由粗变细,设立切入点让反腐承诺由虚变实,建立考核点让反腐责任由宽变严。 (本文摘编自《光明日报》)编辑:马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