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问责构成纪律检查活动的基本过程——改进派驻机构工作思考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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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党章规定,派驻机构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监督、执纪、问责构成了纪律检查活动的全部内容和基本过程。研究和把握好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对于正确履行职能具有积极意义。

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作为完善党内监督体系的一种制度设计,不仅具有纪律检查工作的共性特征,而且具有体现其存在价值的个性特征。在结构定位上,派驻纪检组向省纪委负责,接受直接领导而非双重领导,是代表上级纪委对驻在部门“长驻不走”的监督,充分体现向上级纪委负责的制度设计初衷;在功能定位上,派驻纪检组要发挥“塔吊”作用,立足于驻在部门的建设和发展,居高临下,协调各方面的监督力量,监督全面覆盖,精准发现问题,破解对违纪问题抓早抓小的难题。因此,派驻纪检组与其他纪律检查机关相比,在坚持以党章准则条例为根本依据的共同前提下,必须更加突出监督的主观能动性,拿着纪律的“标尺”主动找问题、找线索,监督发现的问题,要有事实和证据支撑;必须更加突出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将纪律检查活动的“起点”前移;更加突出以问题的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为条件,把握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转换关系,持续发力,打通“关节”,防止整个纪律检查活动“止步”于监督层级的倾向。同时,通过督促问题整改,推动实现更高层次、更高效力的监督。

监督重在发现问题。监督用力的指向要明确。派驻监督制度改革的本质,在于将监督责任“分离”“提级”,推动主体责任“归位”“显效”。派驻监督要围绕驻在部门及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针对监督发现的党内政治生活中党性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驰等方面问题,有根据地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监督,协助党的组织强化“四个服从”“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提升以党中央的旗帜立场、决策部署、担当精神为标杆,查找政治偏差的能力。监督用力的节点要准确。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相关会议就是重要的节点。实际工作中,参会的人,往往有些感到事不关已,带着听会的态度“坐会”,让别人的“想法”代替自己的独立思考,放弃了权力和责任,让会议集体研究流于形式,成为集体分摊责任,甚至个别人违纪谋私的“挡箭牌”。纪检组的同志要立足于有根有据地履行监督职责,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一定要有备而去,提前做好功课,了解和掌握监督单位的核心业务、工作流程及政策规定的变革历程,在会上听得懂别人在说什么,问题的本质在哪里,争当内行、掌握“门道”。监督用力的方式要简单扛硬。派驻纪检组责任重大,在编制人员有限的情况下,更应该集中力量、有的放矢开展监督工作。要按照《意见》规定的监督权限,采取恰当的监督形式;要以有效发现问题,作为检验监督形式是否得当的标准;要防止因监督形式之间的不匹配,实际干扰监督对象正常履职的偏向;要发挥“驻”的优势,在共同工作生活中,留心倾听群众的议论,把促进日常交流,作为主动发现问题的一种基本态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纪检组的同志讨论研究、分析定性。对有违纪倾向的问题,及时初步了解核实,及早搜集基本证据,固定基本事实,将监督向执纪问责延伸。

执纪要重事实重证据。执纪活动应遵循纪律检查工作的一般要求,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或经授权采取相关调查措施,获取证据、认定事实、判定责任。派驻纪检组对违纪行为只有执纪调查权、处理建议权,没有处分权。执纪就是解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的具体过程。事实清楚,就是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及有关人员责任等要素清楚明确;证据确凿,就是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要充分运用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陈述等多种证据形式证明事实,善于梳理证据,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对调查中听到的、看见的各种“说法”,都要排除合理怀疑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执纪过程中,无论问题大小,坚持查实;无论干扰多大,坚持查透,坚决维护党纪的严肃性。执纪要坚持以纪律为准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了应对六大类85种违纪行为予以纪律处分,是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遵循和依据。在执纪中,要守住纪与法的边界,注意把握85种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的量的规定性;要以核实违纪行为为主,发现涉嫌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省纪委报告。建议处分违纪行为,要坚持用一把执纪的尺子,把同一类违纪行为衡量到底,坚决防止畸轻畸重。执纪活动要注重程序。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执纪活动包括线索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批准处分、执行处分等环节,要注意每个环节必备的形式要件和审批要求,及时完备相应手续。形成的调查报告必须按会议制度集体研究,由案件主办人报告认定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经充分讨论,准确定性、提出处理建议,防止个别人说了算的偏向。

问责要突出实效。问责实施要严肃。只有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才能防止“破窗效应”、杜绝侥幸心理,才能唤醒责任意识、担当意识,真正将监督执纪的效果固定下来、扩展出去。在问责过程中,要与我省出台的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结合起来,通过解决乱作为、不作为、不善为问题,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失责处理要恰当。要根据违纪情节,区分个人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党组织领导班子应承担的全面领导责任,防止责任人推诿或揽过。问责建议要做到权责对应、轻重恰当,力争使受责人心服口服。追责效果要延伸。问责不能孤立地、简单地一问了之。要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积极的思想帮助和组织关心,使其在受到纪律教育的过程中,提升工作责任感。同时,要由点及面、举一反三,教育警示其他党员干部,找出制度和机制上的不足,查漏补缺,加以完善。

监督执纪问责活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实践性。派驻纪检组要聚焦主业,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我们的主观世界,紧紧跟上中省纪委的改革步伐。 (作者分别系省纪委组织部副部长、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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