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依宪执政”为何不能简称“宪政”
“依宪执政”这个概念,是2004年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来的,当时的提法是“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从这一讲话精神来看,“依宪执政”是从两个角度而言,一是针对依法执政来说,主要是强调依宪执政在依法执政中的核心地位,因为“依法执政”中的“法”应当以“宪法”为核心;二是相对依宪治国来说,强调“依宪执政”包括了“执政党依照宪法治国理政”的内涵。依宪执政再次被提起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日纪念现行宪法正式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讲话进一步强调了“依宪执政”在“依法执政”中的重要地位。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进一步明确“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一主张是在充分肯定和继承党的最高领导人关于依宪执政重要性的历次论述基础上,对于依宪执政在依法执政中的重要地位的权威性论断,具有理论建构和指导实践的重要意义。“依宪执政”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宪政”,因为汉字的“宪政”已经在历史上被作为许多命题表述的简略形式使用过。最早梁启超用“宪政”来支撑黄尊宪提出的“立宪政体”,将“宪政”理解为“有宪法的政治”或者是“按照宪法来安排的政治”。近年来学术界有人主张“宪政”就是“宪法政治”的缩写版,但也有人反对,认为“宪法政治”也可以缩写成“宪治”和“法治”等等。总之,当“宪政”一词很大程度上被随意地作为某些命题的缩写版对待时,就会陷入概念含混的是非争议中。依宪执政的含义比较清晰,就是指中国共产党依照宪法治国理政,并在宪法范围内活动。依宪执政在当下具有特定内涵,它是针对依法执政来说的,是依法执政的上位概念。总而言之,我国的依宪执政绝不是西方资本主义的宪政,两者存在着泾渭分明、不容混淆的根本区别。简单地将我国依宪执政类比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在民主政治的实践中也没有任何现实意义。推进依宪执政,关键要克服的问题是如何推进宪法实施、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障。其中,如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依宪执政的关键。同时,怎样保证“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也是依宪执政的题中应有之义。(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
王振民:法治首先是治自己
领导国家法治建设不易,领导自己、自己带头遵守宪法法律更难。中国历来的法治都是治人不治己,尽管中国古代也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样美好的追求,但是几千年的历史又有几个王子犯法而被追究的先例?况且仅限于王子,最高决策者不在法律约束范围之内。其实今天我们讲的法治首先是治自己,管自己。如果共产党连自己都管不住,自己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法律,自己都不相信、不遵守、不执行,如何让社会公众信仰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我们必须承认,人的本性是不愿意受约束的,作为动物的人,其天性是追求“自由”的,而法律的发明就是为了征服人类自己的野性、任性、玩性,防止玩火自焚,毁人毁己,自取灭亡。法治是人类集体理性、集体智慧的体现,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是区别人类世界与动物世界的重要标志。正因为如此,建设法治必须要有天大的意志和决心,有高度的觉悟和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作为执政党,建设法治,一定要从自己做起,先把自己放到法治轨道上活动,把自己管住管好,这样才有说服力和公信力,才能够把所有人带到法治轨道上。火车在转轨的时候,如果火车头不先入轨,车身和车尾无论如何是入不了轨道的。我们党就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火车头,总书记和党中央已经明确表明,党必须要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带头先入轨,这让我们看到了决心和希望。头过了,身就过。希望全社会能够紧密跟随总书记和党中央“鱼贯而入”,一个法治中国是可以认真期待并追求的。这之前,要先有一个规范化、现代化的执政党,因此与建设法治中国相适应,中国共产党也必须建设成为充满浓厚法治气息和法治文化、信奉法治、依靠法治、严格依规治党、依法执政的现代化执政党。法治,贵在先治己,再治人。己不治,党不治,则国不治,法治大业必危。相反,己治,党治,则国治,法治大业,大功必成!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马宝成:“坚持党的领导”要走出两种误区
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要确立两个理念,走出两种误区: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存在“要不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问题,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这样一个人为地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立起来的问题;二是确立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地位,也绝不是把法治简单地当成可有可无的工具手段,而是突出了法律和法治的重要性,强调在党和法治之间,两者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的一致关系。首先,我国《宪法》明确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其次,党的领导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党的独特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优势,才能够有效破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再次,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目标和方向上是一致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既是我们党的历史使命,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厉行社会主义法治,小康社会才能够全面建成,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要求我们党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也要求我们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马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