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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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宁:“怠政”现象的原因在哪里

过去我们政府及干部的考评是以工作业绩为重点的,有时被戏称为“GDP主义”。现在需要建立起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新考评体系,以正确地规范和引导各级政府和干部的施政行为。但现在的问题是,以前所谓的“GDP主义”虽然粗陋,但它却简单易行。因其简单而具有明确的指标性和可操作性。现在的新评估体系本质上是多重目标的,是复合指标体系。干部们在实际工作中,因工作目标的多重性和考评指标的多样性而自发产生“趋易倾向”。因考核的多种目标和复合指标,实际上给了实践者、操作者选择空间。在多数情况下,操作者会优先选择风险小、成本低、易实现的工作目标,以规避风险和实现最大化的施政效果。实际上,这也是近年来出现所谓“怠政”现象的一个原因。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副所长)

邵景均:如何界定腐败与腐败分子

讲腐败和腐败分子要具备三个基本要件:其一,主体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受委托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其二,行使方式的特点是以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就是说,动用了公共权力;其三,以公共权力谋取私利,达到了严重程度,被移送司法机关,受到法律制裁,要判刑。

对此,有人提出歧义,说,前两条还可以,为什么还有第三条规定呢?共产党本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权谋私,即便是一分、一块钱,那都不对,为什么等到了进监狱,才叫腐败分子呢?那些以权谋私,没有达到严重程度,不进监狱的,又叫什么呢?我们把这种情况称为不廉洁行为。就是说,有“腐败”和“不廉洁行为”这样两个概念的区分,而且这个概念的区分意义特别重大,这是由反腐败斗争的性质所决定的。 (作者系中央纪委研究室研究员)

杨诗哲:反腐败是经济发展的苦口良药

长期来看,腐败必然导致低效和不公。政府天然就具有分配社会稀缺资源的使命。但是,如果在正式的市场之外,还有一个“腐败市场”在运行,那么稀缺资源必然会更多地被分配给愿意行贿的人,最后虽然也能达成市场均衡,但腐败所增加的收入却进入了私人腰包而不是国库。一个腐败的资源分配系统与合法市场相比,不仅竞争程度更低,还存在更大不确定性。它所导致的,是少数人的不正当利益最大化,却使社会服务的最优化成为泡影。

历朝历代的兴衰更迭、兴亡转变,再明白不过地向我们表明,能否有效反对腐败,是对公权维系的最大挑战。由此可见,唯有反腐才能维护机体健康、扫除歪风邪气、祛除腐化病毒,时常体检,必要时也动刀子做手术,最终形成一个良好的体魄,让这个国家心无旁骛地推进事业发展。 (选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胡建淼:“法大于权”是我们认识和处理“权与法”关系的唯一选择

坚持“法大于权”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坚守法治原则,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好我们党自身。坚持“法大于权”也是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做到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如果搞“权大于法”,那就是对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原则的背离,就是对公权力的滥用,对公民合法权利的藐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党依法执政,就是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坚持“法大于权”,是由我们党的性质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我们的“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结果,归根到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民利益的反映。我们的“权”,是人民赋予并为人民服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只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坚持“法大于权”,就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体现了我们党的根本宗旨。

坚持“法大于权”,也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制定法律,同时也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实施法律。只能坚持“法大于权”,人民才能放心将公权力授予有关组织的部门,才能真正体现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

编辑:马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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