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近日联合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这是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的又一举措。
办法首次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进行了规范。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方面。
根据办法,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办法明确,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规行为,将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