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委、市政府下发通知,进一步严格规范长春市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要求,市级领导使用的越野车和市直部门配备的越野车全部收回。
通知要求,长春市正市级领导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一辆轿车作为公务用车,副市级领导按照规定标准使用一辆轿车作为工作用车;市级现职(含在部门任职人员)及离退休领导使用的越野车,由车籍所在机关全部收回,统一交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保留少量越野车,其余交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处置。市级领导下基层调研、参加公务活动,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乘坐中客车、轿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