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坛百慕大”:交通厅长落马现象解析
打印

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取贿赂,帮助他人在高速公路土建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中标,或泄露公司重组等内慕消息;涉案总金额高达两亿多元,其中单笔行受贿金额达1.03亿元。2013年6月,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高管局二级机构)原董事长彭曙、原总经理胡浩龙等4人特大贪污、贿赂案在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牵出了湖南省交通系统的系列腐败窝案,4名厅官应声落马。而此前,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厅长董永安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成为河南省交通厅第四个落马的厅长。交通厅俨然成为“政坛百慕大”,根据2010年人民论坛杂志针对官场岗位做的一项调查,交通厅在“官场十大高风险岗位”中名列第二。

交通系统贪官知多少

1998年以来,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交通领域投资巨大,在交通事业跨越式发展的同时,“工程上马、厅长落马”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全国共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系统的43名厅官因腐败问题被查处,包括厅长12人,党组书记、副厅长2人,副厅局长16人,副省级城市交通局长(交委主任)5人,其他厅级干部8人。其中河南省四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为世所罕见;而湖南省交通厅先后有7名厅级干部因贪腐问题被查处,占全国落马交通厅官总数的1/6。这些案件分别是:□北京市

市交通局原副局长、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正厅局级)毕玉玺,2005年因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河北省

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张健,2001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张全,2006年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

黑龙江省

省交通厅原副厅长王孝慈,2005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省交通厅助理巡视员(副厅级)、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张晓光,2007年因犯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五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江苏省

省交通厅原厅长、江苏交通产业集团公司原董事长章俊元,2006年因受贿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浙江省

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2007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原局长(副厅级)张平平,2012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宁波市交通局原局长励奎铭,2007年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宁波市交通局原局长奚际斌,2008年因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安徽省

省交通厅原厅长王兴尧,2006年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江西省

省交通厅原厅长兼江西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控股公司董事长蒲日新,2012年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省交通运输厅原副厅长胡琳,2011年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江西省纪委调查。

省交通运输厅原副厅长许润龙,2013年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江西省纪委调查。

河南省

省交通厅原厅长曾锦城,1997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省交通厅原厅长张昆桐,2001年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省交通厅原厅长石发亮,2006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省交通运输厅原厅长董永安,2012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省交通厅原总工程师(副厅级)李瑞林,2006年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兼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占朝,2010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湖北省

省交通厅原副厅长熊国贤,2008年因滥用职权被查处(未公布量刑)。

湖南省

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陈明宪,2012年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被湖南省纪委立案调查。

省交通厅原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兼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院长虢代章(副厅级),1999年因收受贿赂被查处(未公布量刑)。

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马其伟,2001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二审改判无期徒刑)。

省交通厅原党组成员、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副厅级)兼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杨志达,2006年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成员、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副厅级)冯伟林,2012年湖南省纪委决定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交通运输厅原副厅长邹和平,2012年湖南省纪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省交通运输厅原副厅长李晓希,2012年湖南省纪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广东省

省交通厅原厅长牛和恩,2005年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李向雷,2002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省交通厅原总工程师文发明,2002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广州市原交通委员会主任、越秀集团原董事长区秉昌,2010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

自治区交通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褚之田,2002年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四川省

省交通厅原厅长兼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董事长刘中山,2000年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郑道访,2007年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后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省交通厅公路局原局长(副厅级)蔡华,2009年因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成都市交通局原局长石全志,1995年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成都市交通局原局长兼成都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董事长王树基,2004年因涉嫌玩忽职守及挪用公款被起诉(未公布量刑)。

贵州省

省交通厅原厅长兼贵州省高速公路丹发总公司总经理卢万里,2005年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死刑。

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兼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张有德,2003年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6个月。

云南省

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晋福祥,2005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2007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交通厅原厅长阿曼·哈吉,2006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交通厅长缘何成为高危岗 交通系统缘何始终处于“事故高发期”,成了腐败的重灾区?

投资体制首先难辞其咎。地方交通建设项目在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投资体制下,一切基建资金在交通系统内部封闭运行,交通行政部门与负责建设的公司多为母子关系,有关部门负责人既是建设者,又是管理者,交通厅长集行政权力和项目建设经营权于一身。新华社引述财政部有关人士分析,“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权力过于集中,这正是腐败之源。”很多贪官倒在建设工地上,正是利用了“四位一体”投资体制的弊端。如蒲日新利用担任江西省交通厅副厅长、厅长兼江西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控股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向下属发指示、打招呼等方式,帮助一些企业在公路建设、声屏障建设、绿化工程等招投标中中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0多万元。

交通系统的大项目上马,无论是招标投标还是资金的结算,都存在着很多可操作的空间,交通主管部门一方面掌握着大量的财政资源,另一方面掌握着工程建设的决策权,在招投标机制不透明、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官员想独善其身其实很难。很多人在上任之初都有豪言壮语,都曾信誓旦旦地发表过“廉政宣言”:河南省交通厅第一任“落马”厅长曾锦城在任时曾以写血书的方式给河南省委表白“我绝不收人家的一分钱,绝不做对不起组织的一件事”;第二任“落马”厅长张昆桐一上任便向省委领导表示一定要吸取前任的沉痛教训,并誓言“让廉政在全省高速公路上延伸”;第三任“落马”厅长石发亮的口号更加响亮,他提出“一个‘廉’字值千金”,并将其细化成“不义之财分文不取,人情工程一件不干”两个原则。可见,要遏制交通领域腐败,光靠自律是不行的。

从形式上看,交通系统的工程都要进行招投标,但招投标基本是走走过场而已。“招投标是可以操纵的,比如一个项目,你可以找七八家公司围标,有的就是空头公司,做做样子。”2011年9月有媒体报道称,“公开资料显示,过去3年湖南高速公路每年投资额度都在600亿元以上。湖南省一高官私下向记者透露,如果严格按照招投标规则进行,湖南在高速公路建设上每年可以节约100亿元。”而这100亿元却以领导感谢费、陪标补偿费和掮客(主要是高干子女)回扣等名义流入个人腰包。

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容易滋生腐败,与投资和建设管理体制不完善有关,再加上不规范的招投标行为,很容易导致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以及“条子工程”、“人情工程”泛滥。上述腐败官员作案的手法,大多是利用职权违反规定直接干预和肆意插手招标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物资采购、资金拨付等经济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巨额贿赂。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曾经说过:“我手中掌握着工程的发包权,承包商和包工头想要工程,有求于我,这就是我很好的发财机会。”治理交通领域腐败:敢问路在何方

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没有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河南省交通厅党组会议记录清楚地显示,由于原厅长石发亮作风霸道、独断专行,搞“一言堂”,从工程立项讨论到干部人事安排都是他一个人说了算,一些已经做好的项目计划,石发亮可以随意更改、突破,工程计划经常跟着他的拍板做,整个程序倒置。所以,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在交通系统显得尤为重要。要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完善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重要干部任免程序,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特别是要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合理配置权力,逐步实行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对分离。

必须依法严格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交通系统违纪违法案件大多发生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尤其是招标投标、工程分包、物资采购、资金拨付等环节。这些年来,虽然在规范工程建设市场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但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规避招标和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要有效遏制工程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必须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建立实行工程项目廉政准入制度、投标资料提前报送备案审查制度和招投标人监督制约机制,从严惩治“化整为零”,“化大为小”等分解工程项目规避法律的行为,从根本上规范招投标秩序。要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的社会监督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使每项公共工程都成为阳光工程、廉洁工程和安全工程。

必须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的监管。近十几年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不断加大,众多项目、大量资金迅速向交通工程领域集中,而且这一态势还会持续相当一段时间,加强对重要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仍然十分必要。要引进和运用国际上科学的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工程风险管理、设计审查备案等制度,健全完善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计量支付、设计变更制度以及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实行严格的全程监控。要规范专业分包行为,严查层层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案件和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等谋取非法利益案件,敲山震虎、警钟长鸣。


上一条:新论
下一条:网事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