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安市出台了《关于对严重违规行政执法问题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西安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不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导致执法相对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造成不良影响;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引起媒体、社会广泛关注,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批评等,视为严重违规行政执法问题。
《办法》规定,发生严重违规行政执法问题,对负有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实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