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禅城区环市永新村原村委会主任、村党总支部书记梁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49岁的梁某是佛山禅城本地人。经查明,2003年7月、2004年1月,梁某利用担任禅城区环市镇永新村村委会主任、村党总支部书记的便利,在建设永新村某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先后两次帮助包工头黄某承接到该项目的部分工程。
2004年的一天,为了感谢梁某在承建工程过程中的帮助并希望日后继续得到关照,黄某送给梁某感谢费人民币100万元。黄某坦言,梁某为他争取到工程以及事后为他“摆平”事端等事件,都让他更加相信拉拢梁某才有希望在以后的工程中得到帮助。
2005年6月,黄某购买了位于顺德区陈村的两套别墅,并与梁某约定将其中一套送给他。黄某称:“我们商定一人一套,都写我的名字。到时赚钱就归梁某。我当即给了两套别墅的定金,后期签合同和首期款都是我去办的,供楼的钱也是我出的。2007年,梁某见楼价升了,就想卖他那套别墅,我就将别墅卖了,扣除其他费用后交给了梁某300万元。”同年,梁某使用该钱款在南海购买了新的房产和车位。
2008年12月,黄某再次送给梁某一辆价值人民币60多万元的名车。“我支付车款是希望梁某以后继续关照我,给我其他工程做,因为永新村还有许多地要开发。”而梁某也供认,黄某送他这辆车是因2008年有其他工程,黄某需要他的帮助。梁某后来帮黄某取得了该工程项目。“黄某答应给我15%的某建筑公司股权,这辆车的钱会在股份分红中扣除。”■
点评:梁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一个小村官竟然如此大肆贪腐,反映出制度监管缺失背后的村官权力滥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