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近日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广西将实行环境保护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5种方式问责。
据介绍,《办法》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应急处置工作中,导致较大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事故)发生的,即被问责。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较大以上辐射事故发生的,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