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规范公车配备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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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采取“三项明确”措施,促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再上新水平。要求各镇、各部门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编制有关规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等行为;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安全保密、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SUV车型),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须严格审批程序,纳入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严禁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及下属单位提出换车、长期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的要求。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严禁公务车辆用于婚丧嫁娶等事宜。

为确保以上要求落实到位,该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将加大公车配备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介入核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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