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出台《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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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全县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顺利进行,近日黄陵县制定出台《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承担统筹城乡发展任务的各乡镇、县直各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统筹城乡发展工作《实施意见》《总体方案(20112015)》《工作方案》,以及工作任务完成和执行廉洁自律情况。工作中主要采取自查与抽查、重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暂行办法》强调,监督检查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警示训诫、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实行问责问廉问效,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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