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过程中,调查发现部分建设资金在拨付时竟转到一些私人的个人账户,脱离了建设单位和银行监管,从而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私人账户转款的表现形式
建设领域一些工程款、各类前期费用等通过银行转入私人个人账户,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一)资金转到法人个人账户。建设工程款一般应按进度转入乙方单位结算账户,但具体结算时,一些建设单位的领导和财会人员,却向银行出具转汇通知单,将工程建设资金转到乙方法人个人账户。
(二)资金转到项目部名下。施工合同签订后,乙方临时成立工程项目部,以单位结算账户在外地或结算不方便等为由,要求将部分工程款转入项目部名下,脱离了施工企业财务的监管,有的还可能滋生更大的腐败问题。
(三)资金转到代理人个人账户。建设工程开始后,有些项目如设计和图审等,需要两个以上的法人单位相互监督完成。因此,在合同中都明确一个代理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但在履行合同时,代理人却要求将有关费用转汇到个人账户,甚至假借资质,抬高收费标准,谋取私利。
(四)资金转到指定人个人账户。有的监理人员利用监理权要挟建设单位将监理费转入指定人个人账户。有的项目建设管理者,利用职务之便,将部分保证金或押金汇入指定人个人账户,公款私存,甚至侵占或贪污。
(五)资金转到中间人个人账户。将建设工程征地补偿款和赔偿款转到某一中间人个人账户,由中间人平衡矛盾、协调问题,商定好后中间人向外分配资金,导致资金安全无法保障。
二、向私人账户转款产生的原因
工程建设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主要是由于相关人员不按规定办事、个人违规造成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错误认识是违规转款的原动力。一些单位的领导和财会人员错误地认为,法人个人就等于企业法人,资金转到法人个人账户,就等于转到了企业银行账户,勘察、设计、监理等工作是由代理人组织人员完成的,这些费用就是他们的劳务费,应该按他们的要求转汇到个人账户。有了这种错误的认识,违规向私人账户转款就顺理成章。
(二)工作人员违规为转款大开方便之门。在工程建设资金拨付时,会计只按领导意志办事,不按合同执行,不按财经纪律办事,只要单位领导签字同意,财会人员就执行付款,有的打白条借款将建设资金转汇个人账户,有的未见任何凭据就将资金转汇到个人账户。银行工作人员不按相关操作规定执行,纵容、助长了向个人账户违规转款现象的发生。
(三)代开发票为违规转款提供方便。调查发现,有的地方税务部门不严格按照《税务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受理申请、调查审批和开具发票,未审查施工合同就开具了代开发票,国家应收的税收是完整的收缴了,但却为建设资金转到私人账户的账务处理提供了合法票据。
(四)管理者责任、风险意识淡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都要签订合同。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求提供公司银行账户,在无任何补充协议和约定情况下,工程款转入个人账户,一旦出观变故,工程建设造成损失是必然的,相关人员负有失职渎职的责任。
三、向私人账户违规转款治理对策
治理工程建设中向个人账户转款问题,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人员素质,规范办事流程。要加强对财会人员、管理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他们认知能力和职业操守,教育其依法办事,规范操作。
(二)实行国库支付,杜绝违规行为。开展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从源头控制资金的用途和流向,把对单位预算支出总额的控制转为对每一笔支出的控制。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建进度和基建预算申报用款计划,按照批复用款计划的用款额度使用资金,从根本上预防杜绝建设资金违规现象的再发生。财务人员要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加强资金使用安全性控制,规范对债权债务的管理。
(三)监管部门联动,封堵违规现象。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坚决抵制各种违规违法问题发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去向合法性的审核,确保每一笔拨付资金用途清楚、去向明确、票据合法;人民银行要加强建设资金转汇操作过程的执法检查,特别是对转汇个人账户资金操作流程的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力度,变事后监督为事中规范;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四)加强执法检查,查处违规行为。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财会人员和违规操作的银行工作人员,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有关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大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力度,公开曝光处理。
(五)打击资质出借,规范从业行为。加强行业监管力度,研究制定资质管理使用办法,规范从业行为,严禁资质出借行为。对借用资质和出借资质的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