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审计署发布中国联通、中国长江三峡集团等17家中央企业2007—2009年财务收支审计结果。部分企业出现领导职务消费不清、假发票、违规发薪酬、少缴税收等问题。目前处理的65名责任人中,局级干部10人。尽管这些问题大部分发生在二、三级企业,但与主管企业、部门的监管不严,甚至是睁一只闭一只眼密切相关。据悉,审计部门已将发现的一些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交有关部门查处。这是依法移交案件的积极主动之举,值得肯定。
但是,依靠主管部门的事后监管,诸如规范职务消费、加强薪酬福利管理,推动企业及时堵塞管理漏洞等等,只是“老子管儿子”,难免出现护短、护疼的难言之隐。指望每次审计部门检查曝光和整改,也是牛过河拽尾巴的末端监督之举。必须以零容忍态势从立法上规制来倒逼央企薪酬回归理性,使之不敢乱来,乱来必须付出被刑律制裁的惨重代价。几年前,有人在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时就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鉴于有一种犯罪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且明目张胆,就是集体腐败,由于还没有惩治集体腐败法,让腐败者钻了空子。如果单独制订惩治集体腐败法有困难,可考虑首先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借鉴这一建议,将央企职务消费和薪酬福利等乱象列入刑法监管,且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犯罪,必须以共同犯罪论处。确实值得立法者研究。
某些央企肆无忌惮,滥发薪酬福利、补贴等已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共同犯罪的概念显示,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二人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共犯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央企属于公众委托经营企业,不仅负有国家经济安全之责,更负有让全民财富增值的责任。而某些央企从负责人到普通职工为了达到个人的利益最大化,在明知乱发钱、乱拿钱不仅慷国家之慨,而且侵犯全体民众利益的前提下,依然不惜使用假发票套取资金等手段、以滥发薪酬福利等偷梁换柱形式合伙贪污、私分和侵吞国有资产,截留国家税款,这不是共同犯罪又是什么?
这里的共同犯罪不仅仅是指按现行法律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而是一方面所有的违规线索都应回头望,在处罚上就高不就低,不能以罚代刑;另一方面要启动立法将央企在薪酬等方面的乱象,与共同贪污、侵占国家资产、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等刑法罪名相衔接,一律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审计部门进入央企检查时司法机关必须同期介入,发现犯罪线索尤其是共同犯罪线索的,在第一时间予以立案查办。正如此间有媒体社论所指出的,部分央企乱发钱,首先是缺乏外在竞争压力的环境“惯”出来的。既然外在竞争力一时难以救济,就得求助于司法的震慑力。只有以零容忍态势,将央企乱发钱的行为绳之以法,让坐地分钱者一起到铁窗里回忆幸福时光,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从“喝茅台”到滥发钱的财富自肥行为,才能破解央企难以监督的老问题,对变本加厉的与民争利坚决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