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施工企业片面追求经营规模扩张,大量承揽工程,中标后又将工程违法分包,严重干扰了建设市场秩序,危及工程质量,也滋生了大量腐败问题。如何遏制违法分包行为,规范工程分包管理,防范廉政风险,保证工程质量,是当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工程项目违法分包的表现形态
目前市场环境下,违法分包问题多有发生,屡禁不止,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施工单位违法分包。一是一些施工单位承揽到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导致工程偷工减料、粗糙劣质。二是对于施工承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这部分工程交由其他施工单位完成。三是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四是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从中牟取利润。
(二)监理单位纵容违法分包。监理单位接受施工单位好处,在监理过程中违反监理工作准则,不按监理规定对合同分包进行审查,纵容施工单位介绍与己有利益(利害)关系的分包队伍或者把部分工程肢解后,指定其他单位或人员实施。
(三)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在建设市场各主体中,甲方建设单位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一些建设单位领导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直接指定或强行推荐与己有利益(利害)关系的单位分包工程,强行将工程肢解后,指定特定单位或人员实施。
二、导致违法分包问题的原因分析
违法分包作为长期性的问题一直难以得到解决,根源在于违法分包的背后隐藏的是一些深层次原因。
(一)盲目追求扩张。一些建筑企业负责人为了增加合同额而盲目承揽工程,导致承揽工程数量与实际管理能力不符,致使出现违法分包等现象。另一方面,近年来建筑行业整体规模迅速增长,然而建筑行业利润率低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转变,为了在市场中求生存发展,只能扩大规模,增加承揽工程合同额,从而实现利润绝对数额的增长。然而,盲目承揽工程,部分自身能力不强的企业可能出现企业管理能力无法胜任项目需要,无法凭借自身能力完成项目的情况,企业不得不通过违法分包、或者出卖资质等手段,在不增加人员、机具设备、投资的情况下借用低资质或无资质承包商完成项目,并通过层层压价或收取管理费获得经济利益。
(二)非法利益驱动。当前,在建筑市场一个工程从立项开始,往往就受到方方面面的关注,“条子工程”、“人情工程”、“家族工程”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不正当操作,违反了《建筑法》相关规定,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经营秩序。既对工程质量带来隐患,又为少数掌握工程决定权的人提供了以权谋私的空间。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少数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掌握工程大权的个别人员乘机大搞权钱交易、贪污侵吞、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三)管理制度缺陷。一是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违法分包行为的规定基本都属于禁止性条款,对业主单位的责任界定不够详细,对其不规范操作行为缺乏约束条款。同时,对违法分包行为的法律界定条款太少,且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据此在实践中进行违法认定和处罚执法。二是工程招投标制度及其监管仍不够完善,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招投标环节中自行招标未经核准、工程物资设备采购来源单一、设计文件出现变更等问题。三是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使市场竞争主体不必为其违法违规行为担忧。建筑企业在甲地的违法分包行为不能传递到乙地,在进入乙地市场并不会由于之前失信行为受到惩罚。
(四)监管工作不力。一是工程分包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建设单位对分包单位资格预审把关不严,现场考察不周密,致使无资贡或低资质企业分包工程。二是对违法分包惩处不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重工程进度,轻分包管哩,发现违法分包行为或者处罚施工单位,或者仅仅把包工队迁走了之,睁只眼闭只眼。
三、治理违法分包问题的对策
治理违法分包问题应多措并举,综合治理。
(一)完善法规体系,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约束力。总结一些地区治理违法分包问题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有针对性地上升为行业制度措施,在全行业予以推广;着力提高制度的先进性,针对一些明显滞后、已不符合当前实际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推进监理制度改革,完善监理责任追究制,强化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监督职责,以加强对分包的管理。
(二)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工程项目组织管理实施方式。强化对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管,加强对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的检查,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与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相联系,建立“黑名单”制度与工程招投标相挂钩。对于在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且整改不落实的企业,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引导和培育工程分包和劳务市场,严格资格准入和登记制度,鼓励有实力的“包工头”成立专业化的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或并入相关的施工单位,大力推行“架子队”管理模式,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队伍的检查,从源头上杜绝违法分包问题的发生。
(三)健全诚信体制,实现建筑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在全国范围内,对建筑企业进行信用登记和信誉评价并对社会公布,实现全社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建立信用档案,对在建工程的基本概况、中标情况、在建企业情况、违法违规事实等一个不漏登记在册。对在建设市场中经查实有违法分包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了限制其参加投标外,依法加大罚款数额,并在全行业进行通报;对于情节严重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建议资质、资格管理部门在降低其资质或资格的同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四)加大惩处力度,切实加强和规范分包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投诉举报,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对利用职权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政府主管人员、项目业主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无论是否获利,都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对涉及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及对分包工程放弃管理,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要建议按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施工资质。对在违法分包中涉及商业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规范分包管理,实施对施工企业施工情况的动态管理,对企业施工能力进行评估,承揽业务量超出施工能力的,限制其进入建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