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规范纪检案件审理提高依法依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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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麟游县纪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审理案件,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创新,充分发挥案件审理职能作用,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不断开创案件审理工作新局面。

一、在坚持中完善,夯实案件审理基础

一是健全基层案件协审制度。麟游县是较早实行基层案件协审制度的县区之一。我们对多年来坚持案件协审制度的做法进行总结提炼、查漏补缺,修订完善《县纪委协助基层纪检组织审理案件暂行办法》,从协审的条件、要求、职责、程序、材料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协审责任,使该项制度更加完善。对所有基层案件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协审,帮助基层纪检组织对所办案件审核把关,提高基层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是健全疑难案件分析制度。对疑难案件,在县纪委常委会审议案件前,召开信访、监察、审理等室业务干部参加的案件分析会,对案件的定性、量纪、证据情况进行集体“会诊”,形成倾向性意见,为常委会审议案件奠定基础。特别是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或参与查处的案件,不盲目照搬其调查结论,坚持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准确把握党政纪条规的立法本意。

三是建立业务研讨制度。收集整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研讨资料,汇集成册,印制《典型案例研讨资料汇编》,作为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业务培训的参考资料。利用每年一度的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对基层纪检干部进行审理业务专题培训,重点开展案例研讨,指导基层纪检干部准确把握各类案件的特点,提高运用政策法规处理案件的能力。

四是健全处分决定执行制度。严格落实《党政纪处分执行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健全协调配合机制,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受处分人员谈话、宣布处分决定、收缴违纪资金、送达处分材料等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将处分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落实受处分人员工资核减、扣发奖金、影响考核、职级调整等工作;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落实受处分人员的考核、考察等工作。对处分决定涉及的具体事项逐人建立台账,逐案督促落实,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二、在研究中探索,规范案件审理文书

一是规范案件协审文书。对基层案件协审后,协审单位应当制作何种文书,基层做法不够统一。我们反复研究中央纪委审理室编写的《纪检监察常用审理文书格式》,将县纪委协助基层纪检组织审理案件后提出的书面审理意见统一规范为“案件审理意见书”,并初步探索出两种结构形式:一种为综合式。适用于存在问题较多的案件,这种审理意见书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程序和手续、定性及处理意见等方面叙述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办法,指出下一步应当履行的程序;另一种为扼要式。适用于存在问题较少的案件,这种审理意见书直接写清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事项以及案件处理阶段需要履行的各项程序。

二是规范案件处理请示文书。县纪委自办案件和基层组织查处的报批案件,基层党组织讨论的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时,使用的文书不够规范。我们根据党的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纪检监察公文的制作要求,将其统一规范为“请示”,与支部处分决定配套使用,和县纪委批复直接对接,避免了行文过程中的混乱。

三是规范处分批复(决定)文书。我们参照中央纪委审理室下发的有关意见,在县纪委下达的处分批复和直接作出的处分决定中增加“如不服该处分,可向县纪委等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的内容,充分保障受处分党员的合法权利。

四是规范送交基层党组织讨论处分意见的文书。送交基层党组织讨论处分意见的程序怎样操作,县纪委的处理意见如何以书面形式向基层党组织反馈,尚无统一、规范的文书。我们经过研究和实践,将这种文书统一为“处理意见”,附被调查人签署意见的错误事实材料、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调查报告是全面反映案件调查过程的材料,其中包含证人作证的相关情况,不宜一并送交,防止证据扩散,对证人、举报人、受侵害人造成影响,侵犯证人、举报人、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实践中改进,规范案件审理程序

一是规范错误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见面的程序。一般情况下,错误事实材料见面工作应当在调查阶段进行。但是,审理过程中发现调查阶段认定的错误事实存在问题较大,需要对案件处理所依据的错误事实进行实质性修改时,审理室与调查组沟通一致后,应当重新起草错误事实材料再与犯错误党员见面,未退回调查组调查的,重新起草的错误事实材料以审理室名义落款,由审理室办理重新见面手续。

二是规范提请协审程序。基层纪检组织办理的一些案件,提请县纪委协审时未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容易发生材料遗失后责任不清等问题。应当参照县纪委审理自办案件的做法,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列出移送材料目录,有关领导签署意见后,移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以示负责。

四、在推进中提高,创新案件审理模式

在案件审理特别是基层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坚持稳步推进,不断创新,结合实际探索和总结出以下四种模式:

一是直接审理。机构改革后,基层纪委书记大部分是新手,以前很少接触纪检监察工作,案件审理业务生疏。针对这种情况,对基层纪检组织调查终结的案件,县纪委直接进行审理,既有效解决了基层纪检干部审理业务生疏的难题,又避免出现“查审不分”的现象,同时减轻了基层纪检组织的工作量,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是指导审理。在直接审理模式运行过程中,采取专题培训、以案代训等方式,着力提高基层纪检干部整体把握案件的能力。基层纪委自行审理案件的条件基本具备后,县纪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变“县纪委直接审理”为“基层纪委自行审理”,县纪委在履行协审职责中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力度,强化基层案件审理工作。

三是交叉审理。为了防止基层纪检干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先入为主”或受当地人际关系的影响,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我们有针对性地选择了一部分基层案件实行交叉审理,即甲乡镇(部门)调查的案件由乙部门(乡镇)审理,县纪委全程跟踪监督指导,严格把关。

四是公开审理。对县纪委自办的重大典型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公开审理,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当事人所在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当事人对认定的错误事实及定性等意见当场申辩,并由委托的党员进行辩护,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通过公开审理,以案说纪,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强化案件的处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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