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讨道歉 不能代替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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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市政府审议并通过了部门决策失误检讨和公开道歉制度,其中规定,今后该市政府组成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如果出现决策失误,将作检讨和公开道歉。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撰文说,我国各级政府从羞于或者耻于承认错误到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责任体系无疑是个巨大的进步。

然而,道歉只是第一步。决策失误了,在相关工作会议上作一个检讨;在媒体上作一个公开道歉,这都是起码的责任担当。但是,检讨和道歉不能代替责任追究。如果检讨和道歉成为追究责任的挡箭牌,出了重大的责任事故,你来一个不痛不痒的检讨与道歉,最终可能将责任追究一笔勾销。这样的规定,无疑成了一把保护伞。

此外,笔者注意到,眉山市出台的《制度》中所称决策失误是指在决策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关于行政决策的相关规定或超越权限决策,致使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其实,这样的决策失误,已经涉嫌违法乱纪了。这个时候,应受党纪国法的制裁,岂能以检讨道歉了事呢?

其实有时候我们缺乏的不是法律制度,而是法律制度的充分尊重和严格执行。目前,我国不少地方政府已经开始有意识地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当前最重要的是如何将这些制度落到实处,以切实提高政府决策的能力。同时,对于错误决策的纠正和责任承担也应是政府关注的重点,否则不免让人担心道歉会不会成为政府责任追究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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