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是纪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也是最后一道程序。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的建设,端正党风,保障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县纪委新一届领导班子认识清楚,工作扎实。一年来,共查审结案52件,其中移送审理20件,分别给予科级领导干部党政纪处分6人,警示训诫谈话10人,予以了结4人,案件的数量和质量都上了一个台阶,被渭南市纪委评为案件审理工作先进单位。
——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必须加大移送案件的协调督办力度
我们定期深入到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经管、信访等部门检查有关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全面了解情况后,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达成共识后,再按有关规定程序作出党政纪处分决定,防止移送案件久拖不决、压案不报的不良现象。在移送案件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县委反腐败领导小组的协调职能:一是加大沟通力度,形成共识;二是加大检查力度,形成制度;三是加大协调力度,形成机制从而使移送案件有人过问、有人指导、有人协调、有人督办。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容留妇女卖淫案中的被处罚人刘某。我们受理此案后,刘即写出书面申辩。经过认真审理,我们认为,尽管公安机关对此案作了定性,证据材料,刘本人及卖淫妇女和嫖客的措词中均反映不出刘事先知道该场所容留妇女卖淫的情况,过失不构成该错误。但鉴于刘某作为党员,涉足参与有“三陪”的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对该场所发生的卖淫嫖娼行为应承担一定责任。于是县纪委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给予刘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也指出了公安机关在办理移送案件过程中对主要证据材料考虑不全面等问题。
在审理县检察院移送因公职人员涉嫌贪污一案件中,检察院认为该工作人员原涉嫌贪污款项去向无法进一步查证为由,认为定此案贪污证据不足,其行为属截留公款行为,作出不诉决定。我们经过认真审理,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贪污构成的四个要件看,该工作人员已经完成了贪污全过程,虽然本人供述截留款项主要用于因公请客送礼,但因该笔公款已经失控,并不影响贪污定性。经请示上级纪委,认为根据贪污的构成要件,公共财物必须被个人非法占有,在这一点上,贪污犯罪与违纪构成是一致的,最后县纪委以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定性,给予该党员干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必须加强对乡镇(部门)自办案件的协审
为了确保基层办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我们规定:全县基层纪委、纪检组所查办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县纪委审理室协审后,方可上会研究,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卷,由县纪委审理室统一保管。县纪委审理室定期向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通报案件处理情况,充分发挥党政纪处分的综合作用。
当前,基层纪委、纪检组在案件查办中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一是使用“名词”不当,定性不准确。例如某股份制企业的厂长与会计,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假发票报销手段,从该企业领出资金2万元私分,每人各得l万元。经审核,该企业系非国有企业,该厂长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委派、委托人员,此案根据主体定为侵占性质,而该乡纪委以贪污性质认定,造成定性上的偏差。“侵占与贪污”、“挪用与借用”、“受贿与好处费”,“嫖娼与非法同居”、“包二奶与生活作风败坏”等等,尽管有时只是一字之差,但在处理上是完全不一样的。二是量纪不恰当,处分不到位。基层乡镇部门在处分公务员时,不论什么错误性质往往都以行政记过处分了结,量纪明显偏轻,处分不到位。在查处疑难经济案件时,由于案情复杂,不好定性,而采取“偷懒”的办法,一律定为违反财经纪律,给一个轻处分了。第三是证据不足,文书不规范。基层纪委、纪检组在办理党员干部超生、经济案件中,仍然缺乏必要的证据。处分干部超计划生育的材料中仅有个人谈话笔录;对挪用、贪污案件处分定性中,也只有本人的交待和认错材料,未涉及违纪款项的用途及占为已有的情节,也无其他旁证。四是程序意识不强,案审质量不高。某乡纪委在处理党员违纪时,按照程序应先由支部大会讨论,然后报乡党委或纪委批准,而该乡却先下处分决定,后交由支部大会研究,致使操作程序颠倒。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一是举办学习班,努力提高基层纪检干部的业务能力,防止常识性的错误;二是加大乡镇(部门)自办案件的协审工作,确保基层自办案件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路子。
——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必须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案件审理工作之中
我们研究干部处分问题前,都主动征求基层党委、部门和被处分人的意见,沟通情况,达到既维护党政纪处分的严肃性,又使被处分的党员干部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组织处分,杜绝党纪申诉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为了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我们把党性强、人品正、业务能力高的同志配到审理室,要求审理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吃透党纪法规,吃透案件审理“二十四”方针,吃透以人为本的精神实质,使案件审理工作逐步走向专业化、规范化、人性化的路子。
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在审理工作中,这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落在实际行动中。所以,我们在违纪案件处理中始终坚持三个标准:一是是否有利于工作。例如:在审理某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因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一案时,按规定应给予其较重党政纪处分。但该同志在单位工作中大胆创新、积极工作,没有谋私行为,出现问题后又能积极查找原因,妥善处理,如果组织简单处理了事,势必影响单位工作,于是我们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通过处理这个案件,既严肃了党政纪,又促进该单位的各项工作。二是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某村党支部书记杜某非法占有村集体款2万元,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引起群众不满,多次到县上集体上访。为此,我们抓紧审理,严肃处理,经县纪委研究决定开除杜某的党籍,群众拍手称快,该村很快稳定下来,秩序井然。三是是否有利于教育党员干部。在审理某单位商业贿赂案件中,有个别领导说,此类情况各单位都存在,有的单位比这个更严重,该单位的问题不算什么大问题,处理可以轻一点。我们认为,虽然该单位商业贿赂案件案值不是很大,但当前商业贿赂的问题严重,为了教育党员干部,必须对该案进行严肃处理。结果,受到上下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