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延安市纪委、监察局在深入开展“筑防线、保廉洁、树形象”作风建设主题教育活动中,为了确保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塑造各级党委、政府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延安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延安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问廉问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制定《暂行办法》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逐步加强,责任、廉洁、效能三大功能指标在国家各级政府工作中越来越显示出重要的作用。延安市开展问责问廉问效正是从制度建设的层面上体现了通过责、廉、效、监督四者相结合,来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及国家工作人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信仰。
首先,制定《暂行办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创新举措。近年来,随着各项行政改革措施的不断推进,各级行政机关在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也应看到,当前我国在行政管理中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比如行政管理缺位、错位,管理方式落后、单一,普遍重管理、轻服务。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造成行政工作效能不高,同时也为腐败问题的滋生提供了温床。《暂行办法》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管理体制、制度和机制上的漏洞,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管理创新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其次,制定《暂行办法》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暂行办法》紧紧围绕正确行使权力这个关键,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贯穿于履行职责全过程,延伸到各项具体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不仅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履责过程中廉洁情况,同时还监督其工作效率情况。做到事前有序介入、事中强化防范、事后跟踪监督,从而形成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其三,制定《暂行办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当前一些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行政公务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个别人甚至徇私枉法、知法犯法,在社会上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该《暂行办法》的制定,正是从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而考虑,这对提高延安市各级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推动建设法治政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开展问责问廉问效工作初见成效
延安市开展问责问廉问效工作,充分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思想,严格遵循“有权必有责”、“在位必树廉”、“工作必讲效”的制衡原则,进一步推动重视民意,强化责、廉、效的意识,在《暂行办法》框架内,全市各级纪委、监察部门扎实开展,稳步推进。
(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依据《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目标责任,确定了本县区、本部门实施问责问廉问效的单位和项目,将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明确承办的内容、要求和时限。
(二)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一是紧贴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重大项目来选题,尤其抓住影响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开展问责问廉问效,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二是围绕重点单位和重大项目实施问责问廉问效。确定权力比较集中、备受群众关注的热点单位,实施同步跟踪监督,坚决防止在项目实施中部署不力、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或不廉洁问题的发生,对那些违规违纪的单位,严格按照问责问廉问效的规定程序,该问责的问责,该问廉的问廉,该问效的问效。三是紧紧围绕改善行政管理开展问效。把问效的要求融入各项管理制度、管理环节、管理过程之中。通过监督检查,真正促进行政机关加强管理、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四是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问责问廉问效,尤其对那些影响党和政府声誉、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三)讲究工作方法,注重整体效果。一是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针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差、行为不规范、工作纪律松弛等现象进行明察暗访,对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按照《实施细则》严肃惩处。二是坚持把效能建设和民主评议相结合。针对机关履行职责中存在的“中梗阻、办事难、效率低下、作风拖拉、推诿扯皮”等问题,召开质询会,组织有关司法机关、行政审批(执法)部门的主要领导同社会各界的效能监察员进行面对面质询,促进单位和部门主动研究措施,改进工作。三是坚持把惩处和教育相结合。快速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纪违法人员及时从严从重查处。在重视惩处的同时,认真做好正面教育和警示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拾遗补缺,堵塞漏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责任意识、廉洁意识和效能意识。四是坚持把建立信息网络与扩充监督员队伍建设相结合。依托网络资源,建立起覆盖全市的信息来源渠道,及时收集整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并不断征求监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的意见,拓宽信息渠道,广泛收集信息,及时梳理,确定问责问廉问效对象,适时开展问责问廉问效。
(四)健全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延安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实施“三问”工作中,针对实际,不断总结经验,不断修订完善,以提高制度建设的稳定性和长效性。一是建立督办反馈机制。通过发放问责问廉问效《提示函》《通知书》等形式,对各单位承办的工作进行督办。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向督办单位反馈包括是否按时办理、群众是否满意等情况在内的处理结果。二是建立限期整改机制。坚持每月对受理的各类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将结果分成“按时办结且群众满意、按时办结但群众不满意、延期办结”三大类,对因主观原因造成群众不满意的要求重办,对延期办结的要求承办单位提出解决措施,承诺办理期限,限期办结。三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全市各级纪委对通过群众投诉、明察暗访、媒体曝光等途径对已查实违反规定的单位或党员干部,及时进行警示训诫直至党政纪处分。
自去年7月份以来一年多的工作实践,延安市问责问廉问效工作在转变干部作风和推进各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的落实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各级各部门的认可,受到了广大群众的称赞,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推动各项决策部署落实的有力抓手。截至目前,全市共处理被问单位91个,被问个人664人,其中:警示提醒327人;诫勉督导103人;责令纠错130人;党政纪处分86人;移送司法机关3人;通报批评15人。
三、深入推进问责问廉问效工作
问责问廉问效是延安市纪委监察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有益尝试,它拓展了纪检监察的工作范围,体现了党中央反腐倡廉建设“三个更加注重”的要求,不仅能从源头上有效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而且也能降低反腐败斗争的成本,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综合效果,但作为一项新制度、新工作,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还要进一步完善。
(一)开展“三问”工作的同时,还应加强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手段和力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但是由于缺乏细致化的制度、程序与承担责任的形式,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罢免权等很少启动。目前实行问责问廉问效的追究方式也多是由上级政府和党委组织促进的,却难以产生应有的监督效能。因此在实施问责问廉问效的同时,也应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问责问廉问效权,逐步扩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主监督的范围。
(二)开展“三问”工作,应依靠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和扩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一是应建立受理群众监督的行政问责问廉问效投诉制度,应建立投诉箱、投诉电话、网上投诉等畅通群众提意见的渠道;二是公开对群众投诉受理的规范程序,包括向社会公告哪些方面的问题可以投诉、怎样投诉、受理投诉的机关应该怎样办理投诉等内容;三是应建立受理投诉的专门机关或确定投诉的承办人员,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规定严格的办理时限,落实责任制,保证群众的投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以取信于民。
(三)开展“三问”工作,对被实施“三问”后的党政干部去向问题应进行妥善处理。就目前的舆论而言,往往存在两种倾向。一种认为被追究后的党政官员将不再被重用提拔,这也是各级党政领导抑或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心理;一种现象是对被问责问廉问效后的党政干部,尽管给予一些党政纪处分,但并不影响其升迁,致使这种被追究的效果受到社会质疑。因此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既要防止对那些被追究的官员“一棍子”打死,也要防止过快地让其升迁,甚至让其不正之风将问责问廉问效的效果虚华。
(四)开展“三问”工作,还应提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笔者认为,要想把这项工作干的扎实有效,还必须有一支业务强、执法硬、廉洁奉公的纪检监察队伍。因此,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应模范践行本职工作,做好党的忠诚卫士、群众的贴心人。一是要认真学习做好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各方面知识,提高综合素质。二是要树立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三是要切实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坚决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
(作者系延安市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市“三问”办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