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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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特别是国家《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七部委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规,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但是近年来招标方式不断变化,致使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应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问题

1.法律意识不强,建筑市场行为亟待规范。一些项目业主单纯追求自身效益,少数部门或地区片面强调政绩业绩,采用种种方式规避招标或搞虚假招标;有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分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有的只对部分工程,如主体结构进行招标,而装饰装修、水电安装、环境工程等则直接发包;有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违规变成邀请招标甚至不招标;有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掩人耳目,搞明招暗定;有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某些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政策;有的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私下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搞阴阳合同;有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2.施工企业资质相互挂靠扰乱投标。由于建筑市场开放,一些外地施工企业纷纷进入本地市场,而这些外来企业都是本地低资质项目经理和社会闲散人员,利用合法条件假借挂靠外地高资质企业进入本地招投标市场,但其实质并不是外地真正有实力、高资质的企业,所挂靠单位的授权委托书、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正副本、项目经理资格证等投标资料完整齐全,一般招标单位和管理部门难以辨别。个别社会闲散人员引进外地企业只是为了串标、通标,一旦中标,往往造成企业管理不到位、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隐患。

3.不正当竞争报价。所谓不正当竞争报价就是为了达到中标目的,人为地提高或降低部分分项单价,且提高或降低的单价比例幅度较大。一些施工单位在揣摩业主单位心理后,任意调整单价或故意在某些分项工程或单价上大幅度让利,亏本报价,以达到中标目的。监管部门明知不妥,但也很难参照有关依据进行限制处理。中标后,施工单位想方设法调整内容,如变更建筑材料、变更工程量或取消该项目等,造成业主单位违规操作、行业管理被动、工程质量不过关,对招投标市场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4.评标过程人为因素影响大,专家库建设不够完善。评标工作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关键工作,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中的主要内容,招投标工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关键要看评标工作和制订的评标办法是否客观、公正、科学。目前的评标办法总的来说还是比较客观、公正的,但招标文件不够规范,评标办法欠科学的现象仍然存在。招标文件内容多的则很多,造成条款和内容前后矛盾;而内容少的则很少,没有把问题说清楚。这些潜在问题都是事后产生纠纷投诉的导火线。评标办法设置不够科学合理,造成评标人为因素影响大,没有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其次,评委在技术评标的评审过程中,量化不够,“人情分”因素多,而且专家结构不够合理,有些专家评委非本专业专家,业主评委的比例有的达到30%,本身对技术标的理解就不够深,评标的结果科学性受到人为因素影响大。评委的组成应对投标人保密,而评委成员名单泄露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投标人与评委人打招呼、送“红包”等现象都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

专家库建设不够完善,由于整个建筑业评委专家库人才比较缺乏,目前还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专家人数,评标专家整体水平不高,且普遍存在专家库退休人员较多、年龄偏大等问题。评标专家缺少创新意识,评出的方案往往不能真正体现城市建筑“百花齐放、丰富多彩”的风格。

5.设计招标推广不够,监理、设备招标滞后。宣传力度不大,社会对设计招投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甚至还有一些误解,行政干预过多,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影响了设计招标投标的推行。监理、设备采购、勘察招标更是没有起动,与之相配套的管理政策法规也不健全。另外,目前不少地方还没有有形建设市场,土建工程、水利(小水电开发)、电力、交通、电信、消防设施安装等专业工程以及监理、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材料设备招标均未入市交易,有形建设市场还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统一开放的建筑大市场尚未真正形成。

二、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1.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增加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在现行的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下,有形建筑市场是解决规避招标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有效途径。有形建筑市场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都集中在一个固定的场所进行,不仅增强了透明度,而且便于政府实施有效监督。新建工程应做到:应该招标的工程全部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全部公开招标;应该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工程项目,全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

2.规范招投标行为。特别是国家投资项目的业主,要对招标投标提高认识,依法办事,招投标各方主体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序竞争。要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擅自发包工程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纠正和严厉查处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甚至假招标或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行为;纠正和严厉查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行为;纠正和严厉查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证或越级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纠正和严厉查处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行为。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进入市场招标的行为;纠正和查处在招投标管理中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行为;纠正和查处中介机构不独立公正地依法从事建筑活动、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标底和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行为;纠正和查处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行的行为;纠正和查处招标监督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非法干涉工程招投标的行为;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干预工程发包、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的行为。

3.提高评标专家及监督管理人员队伍素质。招投标工作操作的关键人员是评标专家以及监督人员,评标专家和监督人员如缺乏法律意识,对法律知识理解不深就难以开展好评标工作。如对招投标知识了解不多、评标专业知识水平不高就难以做到公正合理的判定。因此,提高评标专家及监督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及水平就显得十分重要。

4.积极推出监理招标、重要设备招标、材料采购招标、设计招标等。除施工招投标外的其他几项招投标工作要进一步开展。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法规应尽快完善,要积极推出监理招标、重要设备招标、材料采购招标,设计招标、勘测招标、安装招标工作也需进一步铺开。要使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得到更大的发挥和加强。

5.积极探索推行科学的招标评标方法。逐步弱化按规定的预算定额进行招标定标的方法,重点推行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法。由业主制定招标文件,招标办监督审查。施工企业根据自身的市场预测、技术水平、装备能力、材料信息、队伍素质等自主报价,完善专家评标公示制、专家轮换制,严格评委审查考核制度,对评委实行动态管理。对业主推荐入围的企业比例和评委中业主占有名额较多等问题进行研究和调整,还可在审查入围施工企业中采取抽签确定中标人等方式,使有关招标评标办法更加科学、合理和公正,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6.积极与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反腐败工作的力度。监察部门是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凡是招投标活动不论工程大小、工程性质,监察部门都应参加,确因工程项目情况特殊的建设单位需要直接发包的,也应和监察部门共同把关,各司其职,依法行政。深入开展建设领域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力度,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工作机制,坚持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坚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有效防范和严厉惩处腐败行为。■

(作者系华阴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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