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林,案发前系郑州大学新校区建设办副主任。法院审理查明,李大林有两起受贿犯罪事实:2004年1月30日,柳州市奋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熊鹰存了一笔钱,数目有整有零,112912.1元,这笔钱是熊鹰在郑州大学外墙砖业务的提成款。熊鹰将这笔钱直接存进了李大林的银行卡,感谢其之前在工程施工和付款时的照顾。李大林也很自然地收下了。2005年年初,中建三局工程总承包公司郑州分公司在承建郑州大学核心区教学楼及图书馆工程项目后,为感谢李大林在协调工程施工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同时也为了在工程参评国家优质工程奖和承接更多该校工程中得到李的帮助,时任中建三局工程总承包公司郑州分公司总经理的曾昭德(已判刑)在李大林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美金。
案发后,李大林将两笔款项全部退赃,并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法院以受贿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记者从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获悉,李大林在悔过书中称:“收钱只是图虚荣。为了虚荣,为了所谓的朋友间的友谊,为了所谓的面子,我不自觉地触到了法律的高压线,走上了犯罪道路。更可悲的是,我连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这些简单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这不就是典型的法盲吗?”■
(邓红阳 王爱武 张文炤)
点评:贪慕虚荣的性格缺陷,对法律的无知,是一些干部走上贪污受贿犯罪道路的原因。应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深入普法,使干部的德行不偏离正确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