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常州一乡镇医院财务科科长李红的丈夫与别人合伙筹办企业时,在工商登记注册时需要一笔资金用于验资。他问李红能否从医院借笔钱,声称几天后即归还。李红便私自将医院账上的50万元转汇出去。时隔5天,这笔款悄悄归还医院。此后,李红再次挪用医院4.5万元借给丈夫运作,上述两次“巧妙借出”均未被医院发现。
丈夫经营的企业蒸蒸日上,其个人生活却越来越不检点。李红伤透心,后与单位司机张志建立了情人关系。从此,张志开始以种种理由向李红借钱,不断地借却从不归还。李红曾分两次挪用17万元给张志。
近日,常州市武进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李红单独或伙同张志先后挪用该医院公款共计人民币118.5万元,李红在经办核销医院呆账过程中私自将张志欠医院人民币16314元的个人借款作为呆账核销处理。
法院认为,李红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不退还,另犯有贪污罪,最终判决李红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张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杜萌 常庆)
点评:小科长贪挪巨款,这种现象被称为“蚁贪”。“蚁贪”暴露出目前对基层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和职务犯罪预防存在一定的缺失。要预防“蚁贪”现象的出现,需将基层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