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宝鸡市纪委监察局不断适应反腐败形势的发展要求,结合案件审理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案件审理方式,推行了“公开+助辩”庭审式的党纪案件公开审理助辩制度,搭建了纪检机关与被调查党员之间平等对话平台,取得明显实效。2009年至今,全市先后对15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助辩,采纳被调查人及助辩人合理意见10条,案件处理后无一人申诉。实践证明,案件公开审理助辩是扩大党内民主,推行党务公开,保障党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执纪办案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是深化以案说纪教育的重要载体。
一、建立公开审理助辩制度,确保助辩活动的规范化
公开审理助辩既是纪检机关讨论案件决策机制的改进,是对审理程序的完善,扩大了党员对执纪事务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增强查处案件的综合效果。
1.制定办法,明确公开审理助辩内容和操作办法。为了强化责任,使公开审理有章可循,我们制定下发了《党纪案件公开审理助辩试行办法》以及配套的《公开审理助辩被调查人及其助辩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开审理助辩纪律要求》等制度,对助辩人资格条件、权利、案件检查和审理事项公开、证据公开、回避、申辩等作出明确规定。
2.确定原则,促使公开审理助辩依法依纪有序开展。为避免公开审理助辩流于形式,从始到终每个案件必须坚持四项原则,作为助辩活动的指导思想。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必要知情原则。三是合理采信原则。四是沟通疏导原则。在助辩过程中,审理人员加强与违纪党员及其助辩人的交流沟通,达到疏通思想、形成共识的效果。
二、把握好三个环节,确保助辩活动的实效性
为了保障被调查党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性,我们在公开审理助辩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尊重、维护和保障被调查党员合法权益作为落脚点、着力点,体现自愿、公开、采信、反馈、解释等原则,营造和谐的审理氛围。
1.把好案件初选关,确定助辩案件范围。本地有影响、涉及面广、受群众关注的大要案,调查和审理部门在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和量纪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以及当事人申请公开审理的案件适合公开审理助辩;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移送司法机关做出司法结论的案件不适合公开审理助辩。我们对审理助辩的案件在条件设置上做到“四选择”:选择有公开审理意义和实际效果的案件,选择被调查党员能积极配合的案件,选择能确保案件保密纪律的案件,选择能发挥案件审理源头治腐功能的案件。
2.保障被调查党员合法权益,坚持做到“三公开”。在公开审理助辩中我们坚持做到“三公开”,保障被调查党员的合法权益。一是权利公开。告知被调查党员既有自辩的权利,也有聘请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担任助辩人的权利;如认为案件检查人员、审理人员有可能出现致使案件处理不公的行为,有申请检查、审理人员回避的权利。二是证据公开。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通过公开审理助辩,在较大范围内能够营造调查人与当事人地位平等、双方信息对称的氛围,对于有效举证和检验证据是否扎实、可靠的制度安排。对助辩人的证据公开采取尊重保护有限公开原则,尊重被调查党员、助辩及证人意愿,允许双方进行质证举证;根据中央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保护检举人和证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开部分证据,隐去证明人,采取适当宣读证据的方式,使助辩人了解需要掌握的情况。对一些案情简单,不涉及他人他事,征得证人同意的,可以出示或宣读。三是事实公开。《试行办法》规定公开审理助辩允许被调查党员所在党支部所有党员参加,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对案件调查和审理涉及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问题(从证据的收集到案件的最终定性)提出疑问,发表意见,促使纪检机关对案件做出科学判定,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保障被调查党员合法权益,构建平等对话平台。为实现案件检查方“辩法析理”、案件审理方“居中裁决”、案件被调查人“合理诉求”之目的,营造三方平等对话交流平台。在职责划分上,强调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案件检查部门配合参与。在角色定位上,由案件检查人员担任“检察官”,对被调查人及助辩人关于调查阶段所涉及的事实、证据、程序、定性等提出的疑问作出解答;由案件审理人员或分管领导担任“法官”(即主持人),主持人扮演好“中间人”的角色,听取各方意见,主动引导听证活动,使各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手续、定性能充分发表意见,但不能加入到质证和辩论中,更不能站在一方的立场发表意见。
助辩分为五步骤:案件检查人员介绍被调查党员的基本情况、错误事实及定性等情况;被调查人及助辩人发表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对证据质证;检查人员针对被调查人及助辩人的申辩发表辩论意见;被调查人最后陈述;由主持人总结。对助辩人提出案件确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方面问题,由案件检查人员补查补证,案件审理人员需将助辩情况写进审理报告向纪委常委会报告。
三、推行公开审理助辩制度取得的实效
1.检举人、被调查党员和证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通过公开审理助辩,把认定的事实、适用条规、相关程序公开,使被调查党员及其助辩人能够充分地发表意见,给予被调查人充分的知情权、申辩权、参与权、监督权。案件审理部门在公开审理助辩中说法、举证、定性的过程也是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手续重新审核、检查、确认的过程,使案件审理更全面、客观、准确,在维护和发展党内民主的同时,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切实保障。
2.执纪权的监督制约有了机制保证。公开审理助辩大大提高了案件审理工作的透明度,扩大了对执纪监督权的再监督范围,体现了用权利、用机制制约权力的科学性,能有效防止在案件查审中滥用职权、徇私枉纪等情况的发生。推进公开审理的实质是检查人员、审理人员、被调查人、助辩人等在一定范围内,各自围绕事实、证据和定性进行公开质证辩论。有利于发挥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和机关内外对查审双方的共同监督、制约作用。促进办案人员在调查时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做到依纪依法文明办案、取证更加规范,无论是对事实的认定,还是对错误的定性,都在“阳光下”操作,有效地避免了主观臆断和误审误断,从源头上遏制冤假错案,或因处理不当而引起申诉、上访。
3.办案质量和纪检干部业务能力明显提高。案件公开审理助辩,对执纪办案人员的各方面素质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是对调查、审理人员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驾驭能力、应变能力的综合考验。办案人员逐步形成了共识,要使所办案件要经得起历史检验,必须更加主动地加强学习,钻研业务,拓宽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
4.深化和拓展了以案说法、以案说纪警示教育效果。公开审理助辩的过程实际上是一次警示教育的过程,被调查人通过公开审理,对案件审理、处理程序、错误事实、定性及所依据的条规有了充分了解,真正接受了一次面对面教育。发案单位的党员干部在公开审理中,结合身边的条例学习党政纪条规,剖析违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教训,变以往被动接受为现在主动参与廉政教育,从中受到更多的启发和警示,深化了警示教育的效果。■
(作者分别系宝鸡市纪委副书记,审理室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