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工商所副所长,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辖区内的企业主在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抽逃出资、超范围经营化学危险品、零部件销售不规范等违法犯罪行为上给予“关照”,收受这些企业主贿送的现金或购物券,总计人民币25.7万元,构成受贿罪。
2012年6月19日,被告人任洪斌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犯罪所得25.7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2005年1月至2010年1月。任洪斌担任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溪工商所副所长。2010年1月至案发前,担任该市城东工商所副所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温岭市大溪富家乐鞋厂业主为感谢任洪斌在处理该厂商标侵权行为时的从轻处理,在大溪工商所任洪斌的办公室将两万元现金送给任洪斌,任洪斌收受。
据调查,诸如此类为求得商标权侵权从轻处理而向任洪斌送钱行贿的企业业主共有6名,行贿金额总计11.6万元,任洪斌均予以收受。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浙江耀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为感谢任洪斌在处理该公司抽逃出资问题上的从轻处理,通过他人在城东工商所任洪斌的办公室内将5万元现金送给任,任予以收受。
任洪斌还有另外5次受贿记录,分别是因辖区企业的超范围经营、不正当竞争、零部件销售不规范等行为要求任洪斌给予关照而送钱,任洪斌均予以收受。
点评:权力封闭运行、监督缺位为暗箱操作、权力滥用提供了空间。必须将外部监督渗透到权力运行过程中,将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才有可能有效遏制权力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