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法转让国有煤矿案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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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底,中共榆林市纪委查处了一起非法转让国有煤矿案:榆林阳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神木跌水崖水电站负责人,没有经过资产评估,也没有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更没有走公开拍卖程序,擅自做主,将本属国有资产的水电站煤矿,仅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就变成了私有企业,而购买方竟然是水电站的一名副站长。后该煤矿被再次转手,炒买者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市纪委经调查后认为,电站负责同志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决定给予主持工作的副站长郝奋前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主持站党务工作的副书记乔治世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购买煤矿的副站长刘海峰同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并建议市供电局给予上述三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市纪委还同时给予参与此次煤矿炒卖的神木县煤炭局瑶镇煤管所所长张根平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至此,这起非法转让煤矿案的责任者得到了应有的追究,但此案给我们的警示是非常深刻的。

  警示一:资源开发领域是腐败的重灾区

  这起非法转让煤矿案决非偶发案件,它是西部资源大开发中的一个典型案例。由于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随着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资源价格一路攀升,给权力寻租造成了最佳时机。一些利欲熏心的人便趋之若骛,大肆炒卖资源,牟取暴利。此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003年5月2日,神木跌水崖电站未经上级单位榆林阳光电力公司的同意,也未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召开了由副站长郝奋前主持,有副书记矢治世参加的站务会议,决定将本站枣稍沟煤矿卖给本站副站长、该煤矿承包人刘海峰,并签订了《煤矿买卖合同》及《煤矿应付款额及其它规定合同书》,以130万元的价格,将国有企业煤矿变成了私人财产。2004年6月,刘海峰等煤矿股东又以485万元的价格将煤矿卖给私营企业主张王在,获利378万元,仅刘海峰一人就获利2205万元。国家的矿产资源变戏法似地落到了个人手里,一夜之间冒出了一个百万富翁。采矿权成了一些人牟取暴利的工具,严重扰乱了煤矿开发秩序。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下决心整顿资源市场,纪检监察机关应把资源开发领域的腐败案件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打击非法炒卖矿产资源的违纪违法分子,才能保证经济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

  警示二:此案暴露出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和国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也说明这里的法制环境比较薄弱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国有矿产企业转让采矿权,应当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到原发证的矿产管理部门审批。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探矿权、采矿权,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评估和确认。

  神木跌水崖电站出售所属国有煤矿,既未报经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也没有报经矿产管理部门审批,更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评估和确认,仅通过几个站领导参加的站务会就决定,将煤矿转卖给个人。这样的国有企业领导,要么就是法盲,要么就是目无国家法律,明知故犯。更令人气愤的是,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眼睁睁地看着国有资产被非法转卖竟无力纠正。2003年6月,迫于群众压力,神木跌水崖电站给榆林阳光电力公司上报出售煤矿的请示,榆林阳光电力公司于8月8日批复:煤矿属国有资产,需评估并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开拍卖。随即郝奋前和乔治世与刘海峰谈话,提出让刘继续以承包形式经营枣稍沟煤矿,但未采取措施撤销《煤矿买卖合同》。之后,神木跌水崖电站的主管部门榆林供电局发现该站擅自出售枣稍沟煤矿的问题,曾派人员进行处理,但问题仍未能得到纠正。就在这种情况下,2004年5月,刘海峰主持煤矿股东会,断然将煤矿以500万元价格(后改为485万元)转让给了私营企业主张王在。榆林市供电局向神木矿管办反映情况,神木矿管办两次发出通知,要求刘海峰纠正转让煤矿的问题,但刘依然我行我素。一个是企业的主管部门供电局,一个是矿产法的执法部门矿管办,眼睁睁看着国有资产流失,矿产法被践踏,有关部门竟如此软弱无力!

  警示三:国有企业缺乏民主管理,内外监督机制不健全,是国有资产被非法炒卖的内在原因

  枣稍沟煤矿作为跌水崖电站所属国有企业,站领导未经请示主管部门便擅自决定出售,可见市电力局及榆林阳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对下属企业的管理是何等的松散;出售生产企业这样事关全局利益的大事,竟没有遭到内部干部职工的强烈反对,事后才向上反映,可见其民主程度是何等的微弱;出售这样大宗的国有资产竟没有进行资产评估,也不经过面向社会公开拍卖程序,可见其管理制度是何等的混乱。正是这样的环境、这样的领导、这样的职工,使违法乱纪者肆无忌惮。煤矿被卖后,职工才向上反映这一问题,但站上的领导却一直对上级隐瞒卖煤矿的事实。直到2003年9月3日市供电局派员进行审计时,才发现该站卖煤矿的问题。随后市供电局派员处理,但买卖合同一直没有撤销,有关方面也没有进一步采取措施,客观上给刘海峰壮了胆。于是,刘断然将煤矿高价转卖。

  警示四: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参与矿产开发,是资源开发秩序混乱的根本原因

  在此案中,仅查明的参与煤矿倒卖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有煤管所长、国税所所长、地税所所长、信用社社长,连电站副站长刘海峰共五人。这些人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有着宏大的关系网,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互相牵制。为了相互利益不受损失,他们互相关照,成为既得利益者违法乱纪的保护伞。为什么枣稍沟煤矿被非法转让的问题一再得不到纠正,反而变本加厉再次被转卖,原因就在这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资源开发可能导致的另一个恶果就是矿产安全隐患。一些煤矿仗着掌权者参股,不惜冒着重大安全事故的风险强行采煤,上面一检查,便有人通风报信,假意关闭,风声一过又恢复生产,甚至出了事故,也欺上瞒下,使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可能导致的第三个恶果是乱开滥采。经营者凭着有硬后台,超出井田范围开采煤炭,必然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警示五:国有企业廉政建设必须进一步加强

  此案中主要当事人刘海峰,身为企业领导成员,承包煤矿时治企无方,致使企业长期亏损;当煤矿市场好转,煤矿有利可图时,他便想着法子将煤矿变为私有财产,利用采矿权来谋取暴利,可谓谋私有术。面对有关部门的三令五申,非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哪里还有一点共产党员的党性!身为主要领导的郝奋前、乔治世,不从企业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考虑问题,只想着眼前利益,擅自将煤矿出卖,使国有资产流失,是严重的失职。从煤矿出卖的整个过程看,既没有取得上级的同意,也没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更没有公开竞拍,像处置自己家里私有财产一样。在这里,党和政府的规章制度、国家法律已荡然无存。此案再一次警示我们,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仍然是薄弱环节,必须下大力气整治。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从源头上堵塞漏洞,要严厉查处侵吞国有资产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使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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