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由中共中央颁布施行。这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时代发展的迫切需要。《条例》充分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严于律己,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勇气、决心和信心。有权威人士说,《条例》是党内监督的开山之作,它标志着我们党已进入依法治党、民主治党的轨道。
《条例》的出台,第一次突破性解决了党如何管党,如何治党的问题,确立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从而扩大了党内监督的民主基础。那么,立足于乡镇如何贯彻实施《条例》,深刻把握《条例》的内涵,这也就是党内监督在乡镇如何真正体现的问题。直面这个问题,才能卓有成效地推进党内民主化进程,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
乡镇顽疾之一——民主包装下的家长制作风
《条例》第3章第1节,就“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内涵十分丰富,特别是第12条,详细阐述了民主决策的问题,而这恰恰是治疗乡镇顽疾的一剂猛药。一个时期以来,民主包装下的家长制作风在乡镇盛行,以至于逐渐成为一种积习:党委会成了家长会,民主决策成了个人决策。党委一把手我行我素,独断专行,听不进不同的意见,对那些坚持党性原则的人,大肆排斥。个人代替组织,实际上已脱离了组织。一年一度的民主生活会,成了表功会、点评会或批评会,这种对下不对上的民主,完全悖离了民主的原则,禁锢了班子成员的思想,很多人畏首畏尾,不敢畅所欲言,即或有人说几句,也是不咸不淡的官面话。还有一种人,明知症结所在,却隔岸观火,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态度。民主在乡镇成了波澜不惊的一潭死水,长此下去,党内和睦团结的氛围必将荡然无存。分析近几年乡镇班子软弱涣散、相互拆台的原因:一是不少人将精力放在不是琢磨事而是捉摸人上;二是党委一把手官风上涨,作风下滑,则是制约党内民主正常开展的最大羁绊。
乡镇顽疾之二——党的权威演变成个人权力
监督失控,造成权力失衡。党的权威演变成个人权力,在乡镇几乎成了一种固定的模式,一把手成了“一霸手”,他在自己的一亩二分地里呼风唤雨,信马由缰。在党委内部,监督成了苍白的形式,民主成了虚晃一枪的过场。对乡镇党委一把手权力的放纵,一是内部监督无法实施,换句话说,乡镇纪委根本无法行使自己的监督权,那么监督就变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权力的畸形膨胀,必将导致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践踏。二是上级党委过分宽容,善意的保护反而助长了少数人勿视民主的嚣张气焰。“一把手负总责”在他们的为官理念中变了味,人事问题,一人说了算;财务审批,一支笔签;工程决策,一手拍板。党的权威演变成个人权力,在每个乡镇都有它赖以生存的土壤,人们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上级组织也不会为此深究,说穿了这只是个“小毛病”,关键是看你有无政绩,有道是一俊遮百丑,谁都爱看光鲜的那一面。
乡镇顽疾之三——政治学习松软,党委书记不抓党建
放松政策理论学习,在乡镇具有普遍性。抓学习,是为了撑门面,应付检查。运动来了,全民动员搞突击,“临阵磨枪,不快也光。”只要能糊弄,啥招都可以使。学习在乡镇成了盲点和死角,政策不明,政令不通,传递信息的渠道淤塞,工作就会偏离正确的航道。由于领导不学习或不重视学习,乡镇风气很差:打牌的人多,学习的人少;吃喝的人多,干事的人少;耍奸的人多,诚实的人少。正本清源,取决于一个班子的整体素质,而一个班子整体素质的高低,又直接与党委一把手有无过硬的政治修养和驾驭全局的能力息息相关。近几年,党委书记错位的现象很突出,抓经济放松党建,出现了一个乡镇有两个镇长而没有书记的怪现象。由于教育松懈,党建荒废,造成农村基层组织党员结构老化,党员发展空白,班子后继无人,两委成员勾心斗角,内讧频频,各种矛盾一触即发,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出现这三种顽疾,根本原因在于监督机制不健全。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我们不强化监督,不从严治党,腐败就会从根本上产生。建设银行河南巩义分行原行长王永平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临刑前他追悔莫及地说:“假如我第一次走错路时,有人提醒我甚至给我一个处分,也不至于落到今天这个地步。”广西玉林原市委书记李乘龙在忏悔书中这样写道:“我任玉林市委书记5年,没有一个人找我谈过话。在现行的监督体制下,玉林市的公、检、法领导都是我任命的,他们用的是市里的钱,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不敢监督,我的权力太大,稍不注意,权力就会转化为金钱,监督机构对于我形同虚设。”这些反面典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共产党必须要有自己的法规。《条例》应运而生,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它为我们党的自身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党内监督在乡镇如何体现,这已经成为摆在乡镇纪委面前的一个崭新课题。乡镇纪委,特别是纪委书记,应重新给自己定位。
首先,纪委要脱困。脱困就是摆脱束缚,树立权威,要理直气壮地发挥职能作用,要吃透《条例》,运用《条例》,让法规管人、约束人。纪委任何时候都不能丢了阵地,荒了园地,尤其是纪委书记自己要明确,你是党委副书记层面上的纪委书记,你是姓“纪”,忘了这一点,监督便无从谈起。
其次,纪委要有崇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纪委是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它不是同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而是同级党委的一套领导班子。因此,纪委书记要有自己的原则和立场,要不折不扣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既要服从党委的统一领导,又要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乡镇纪委是在乡镇党委和上级纪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它具有双重性,它最大的职能是搞好党内监督,严肃党纪,强化教育,执行党的法规。《条例》第2章第8条、第9条和第10条,明确了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应该履行的监督职责、责任和权利,用党内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但这终究还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怎么运作,怎样才能将党内监督职能发挥出来,乡镇纪委,特别是纪委书记,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准确运用《条例》,任何人都没有凌驾或超越《条例》的权利,《条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们党内永远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纪委书记要敢为人先。
2依靠《条例》,促进党内民主。要把批评与自我批评这种健康的民主作风引入党内,彻底打破家长制和个人说了算的官僚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纪委书记要有强烈的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怕压制、打击、报复,只要自己一身正气,就能坦然面对一切。
3加大《条例》宣传的力度,努力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的氛围。要形成监督的合力,乡镇纪委的力量是有限的,纪委书记更不能唱独角戏,扮演孤胆英雄,要在党内讲明白,行使监督是我们每个党员的职责,我们既要按《条例》约束自己,也要用《条例》这个武器去规范约束他人,真正实现党内监督的制度化和透明化。
实施贯彻《条例》,必须通过上下联动,内部互动,群众推动来实现。在这里,党员干部的自律意识要加强,要从本质上认识到从严治党的重大意义。乡镇是最基层的一级,监督能否一贯到底,取决于我们对《条例》的认识,如果我们在原则和立场面前依然麻木不仁,得过且过,人云亦云,那么再好的法规也会变成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