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信访量明显上升,这充分说明群众的监督意识显著增强;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信访件的成案率却有所下降,而在大量初核了结的信访件中,诬告错告占有相当比例,且有不断上升之势。
诬告错告行为,不仅对信访工作产生强大的负面作用,且具有十分广泛而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此,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加强对诬告错告基层党员干部及其领导班子问题的研究。
一、诬告错告的主要表现特征
诬告和错告虽有本质区别,但在实际信访工作中很难截然区分和分别处理,多数只在于举报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对举报行为的影响大小而异。而同一举报材料所反映的若干问题中,则常常既有错告也有诬告;同一联名举报中,若策划者系诬告,则被其欺骗利用的群众应属错告。统而观之,二者具有如下相似表现特征,通常诬告比错告表现得更为鲜明。
——从举报范围看。诬告错告者常将举报材料大量印制,给中省市县、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检察信访以及相关部门和重要领导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投递。尤其诬告举报,大有火箭布雷之势,指望其中一颗炸响,使被举报对象人仰马翻。这种表现本身就说明举报人不相信自己反映的问题。
——从举报内容看。一是涉及时间跨度大,空间范围广,罗列问题多而杂,颇有罄竹难书之感;二是捕风捉影,夸大其词,把问题说得极为严重,似乎被举报者死有余辜,而一方百姓水深火热;三是编造情节,歪曲事实,甚至颠倒黑白,恶意陷害;四是言辞犀利,情绪激愤,甚至威胁受理单位,若不如愿,必要如何如何。
——从举报态度看。举报人常以反腐英雄自居,扭住被举报者不放,不达目的决不息访。有的举报人甚至公然以无理要求缠访,或作为息访条件要求被举报对象给予满足。
——从举报署名看。一是联名。举报人常采用移花接木、拼凑复制,或者欺骗群众,使之签名压印,甚至盗用党代表证、人民代表证等证件复印等手段,形成“群众联名”。二是匿名。常以“知情人”、“老党员”或×××是知情人、×××是见证人等字样落款。三是假名。以一个或多个虚假姓名附后,而查访名单中人,纯系子乌虚有。四是冒名。冒用一个或多个他人姓名附后,而名单中人却毫不知晓。后三种情况明显反映出举报人不敢承担诬告错告责任。
二、诬告错告增多的主要原因
一是多年来未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错告责任,即便追究也很难操作,更难到位,客观上助长了利用诬告错告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和“恶人先告状”的行为。
二是大量来自最基层的诬告错告,往往越级同时投向多个高层机关,受理机关因客观上难以了解具体情形,加之诬告错告的前述表现特征,容易引起重视,严词批办,在一定程度上局限了熟悉情况的下级机关的处置自主性,实质上助长了越级诬告错告行为。
三是诬告错告虽最终不会使被举报对象受到追究,但容易给其造成实质性伤害,从而达到“告不倒你,告臭你!”的恶意举报目的。
四是易受到不明真相群众的支持。特别是一些诬告者,以群众利益代言人自封,易使群众参与错告,而客观上极大地支持了谋划者的诬告行为。
五是政务公开不够,尤其是基层政务、村务、厂务、校务等公开不到位,群众不能及时知情,产生怀疑而错告。
六是一些被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为了减少麻烦或避免受到实质性无辜伤害,而无原则地向诬告错告者让步,使得举报人有利可图,最差也可无利无害;一些颇具知名度的“告状专业户”便应运而生。
三、诬告错告的主要社会危害
第一,严重干扰正常信访工作,造成巨大浪费。显而易见,由于错告、诬告的多头举报,造成各级及其相关机关、部门信访大量重复统计、重复处理,本来为数不多,却无疑成为信访量上升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由于上级层层批办,给下级特别是县乡两级的信访工作造成巨大压力。一方面,在信访人、财、物力相当紧缺的情况下,不得不花费大量投入去查处很多与事实不符但又难以查清的问题,即使最终水落石出,客观上仍难免给被举报对象造成负面影响,却又未能使举报人受到应有的追究。另一方面,必然严重影响真正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信访件得以及时、有力的调查处理。
第二,引起思想混乱,产生不良影响。诬告错告以联名、冒名、假名、匿名等形式公开多头举报,甚至故意散布、传播举报内容,容易在一定范围引起思想认识混乱,产生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
第三,打击被举报对象,破坏稳定发展局面。诬告错告于无形中打击了被举报对象,给其造成沉重思想负担,严重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尤其是对基层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的诬告错告,容易引起一方不安,严重危害稳定发展大局。
第四,影响民风,污染社会环境。诬告错告之风滋长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遏制,诬告错告者因此得到好处,而被举报对象常常无辜受害,致使党员干部甚至领导班子顾虑重重,不敢放手大胆工作,诬告有术者无人敢惹,诬告错告之邪气必然更加高涨。久而久之,势必严重危害一方民风,甚至严重影响党风、政风,污染社会环境,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敌。
四、解决途径的几点思考
1.大力加强信访法纪知识的宣传教育,尤其要在基层群众中普及信访法纪知识教育,引导正确信访举报,尽量减少诬告错告。
2.在积极保护正当信访举报人及其利益的同时,严格依纪依法追究错告者特别是诬告者的法纪责任。
3.对长期无理缠访者,以及以不实举报为手段、企图达到个人目的的不正当要求,予以坚决拒绝和抵制,绝不能让其因诬告错告得到任何好处。
4.根据被举报对象,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批转处理信访件,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要求再上一级直接查处。同时,对有诬告错告表现特征的信访件,一般只转不批,或只批由某单位阅,不批查处或要结果,以使处理单位有较大的处置自主性,有效减少越级信访举报。
5.迅速查清,公开结果,澄清是非,还被举报对象以清白,严厉批评教育错告者。对类同举报或相似信访举报,不予受理或不再核查。同时,加强政务公开,特别是基层政务、村务、厂务、校务等公开,让群众及时、充分知情,有效防止错告,并使诬告者彻底失去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