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群众监督工作的认识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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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随着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对参与监督思想理念的增强和有关群众监督制度的出台,群众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监督渠道进一步畅通,监督制约制度进一步完善,监督领域不断向纵深发展。但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由于有关规章的不健全,一些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淡漠和群众对自己实施参与监督的认识不足,导致目前群众监督工作还存在一定缺陷。主要表现为:

  一是群众对消除权力腐败信心不足,不愿或放弃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少数群众夸大领导干部队伍消极阴暗面,看不到绝大多数领导干部为实现奋斗目标,勤奋努力、锐意改革、与时俱进、克己奉公的主流方面,偏重观察领导干部队伍的支流,对个别违纪违法和存在的腐败现象,惯于用加法或乘法推算,以致于一叶障目,以偏概全,片面认识反腐败形势,其结果是对发生在身边的权力腐败现象见怪不怪,对消除权力腐败由失望而失去监督信心。

  二是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淡漠,群众不敢行使监督权。少数领导干部对群众监督持敌对态度,不让群众监督,习惯于居高临下,认为“对群众怎么批评监督也不过分”,对自己却是“老虎屁股摸不得”,视群众监督为“找碴”、“挑刺”、“与自己过不去”,特别是当一些举报信层层下转的过程中,跑风漏气,有的领导干部甚至凭自己的猜测,在一些场合“指桑骂槐”,给监督者“穿小鞋”,进行打击报复,致使一些群众虽然对权力腐败深恶痛绝,但真正让他们“刺刀见红”时,却顾虑重重,不敢行使自己的监督权,怕打击报复。

  三是群众参与监督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方面不到位,群众不便行使自己的监督权。据不完全统计,开展反腐败斗争以来所查处的大量违法违纪案件中,绝大多数是由群众信访监督提供的线索。少数腐败和违法违纪分子在目睹群众监督利害之后,对群众监督由惧怕而备加设防,不得不在暗箱操作、知情范围、公开程度等方面做文章,千方百计剥夺群众的知情权,从而使群众监督的难度加大,以致不便监督。

  四是监督措施不完善、运行渠道不畅,导致群众监督效果不尽人意。主要表现在群众监督的法规制度不健全、不配套,群众监督的渠道有待于进一步拓宽,致使群众监督仍处于一种自发的低水平层次上,加上群众监督向专门机关的监督转化制约因素过多,渠道不畅,直接影响了群众监督的效果。

  实践证明,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反腐败斗争的力量源泉。群众是腐败的直接受害者,他们对腐败危害的感受最真切,反腐败愿望最强烈,他们又是反腐败的直接受益者,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也最高。因此,必须加强和完善群众监督,积极探索扩大群众参与监督的有效途径,使反腐败斗争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上深入进行,取得更大的成效。

  一、加强宣教要素,坚定群众监督信心

  这是群众参与监督的必要条件。我们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过程中,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统领全局工作,要加大反腐败斗争宣传教育力度和加强反腐败斗争形势教育,让群众懂得,这些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们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没有因为注重抓发展忘了反腐败,也没有因为反腐败而影响干部队伍建设。我们干部队伍中的某些腐败现象是工作性的,不是制度性的,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一定要澄清模糊认识,不断增强群众对消除权力腐败的信心。作为领导干部要自觉、虚心接受群众监督,变被动接受监督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应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向组织讲清楚。对失实的举报亦应正确对待,要把群众监督作为激励自己为人民服务的动力。只有这样,人民群众才会消除后顾之忧,勇于和敢于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与权力腐败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

  二、把握信息要素,做到群众知情、知政、知廉

  这是群众参与反腐败的前提,群众必须知道、了解什么是腐败,才能有效监督腐败。一要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凡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事项都应该交由群众商讨,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集中集体智慧,群策群力,使决策更加符合实际、符合民意;二要进一步深化公开,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外,都应向群众公开。如积极探索干部队伍的现代化管理,依靠人大、政协参与的民主管理、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等;在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强化和扩大群众参与管理、监督的有效措施以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宜包括收入、家产、亲属经商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公开。只有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由“暗箱操作”变为“阳光行动”,群众监督才会成为有源之水;三要积极开展领导干部确定联系点和定期下基层活动,要经常化、制度化,面对面地指导工作,请教群众,让群众了解熟悉干部,密切干群关系,便于群众监督。

  三、激活参与要素,鼓励引导群众监督

  这是群众及时发现、揭露和解决腐败的根本保证。一是要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大力宣传反腐败对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保证作用,特别是对一些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将结果公布于众,扩大反腐声势,激发群众支持和参与反腐败斗争的政治热情。二是完善四条参与渠道。信访举报渠道,重点要规范举报制度,健全举报载体,提高举报质量;代表参与渠道,要严格规范各类代表产生的条件和程序,充分发扬民主,使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能真正代表群众充分表达意愿;有组织的参与渠道,要从严规范组织者的操作行为,严格操作程序和纪律,保证群众能充分表达意愿,参与结果能够兑现;新闻媒体参与渠道,要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前提下,畅通群众参与热线,不断提高相关栏目质量。三是保证群众对领导干部行使评议权、质询权、弹劾权落到实处,群众在知情的基础上,有权利有义务直接参与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评议。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和人民团体,要精心设计群众评议领导干部队伍的载体,畅通群众评议渠道,根据评议发现不廉洁问题,提出质询甚至弹劾意见。有关机关要作为考核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认真采取吸纳,给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四是继续探索对“一把手”实施群众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办法,完善民主生活会讲评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拓展群众参与监督范围和领域,为群众参与反腐败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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