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是一门党性与业务技巧高度统一、理论与政策法规兼融的专业学问。我从事审理工作二十年,在执纪办案的同时,认真总结,潜心体会,经过量的积累,虽对其真谛不能全悟,但也琢磨出一些能够反映审理本质的规律。如对审理的整体涵盖与职能作用的内在联系就有一管之见,用“百字文”实录于后。
审理,核对求准之作也,始法从纪,功在实,效必大焉。职能有六,首谓慎审冷处,梳理矫正次之,再者脱水去杂,四乃拾遗补漏,五曰审视纠偏,持公循律末矣。监补并重,相得益彰。其运作之严密如丝如微,故应遵章循规,以达精确。断不可虚妄懈怠,有负使命耳。
从实践的角度看,了解和把握审理职能作用在执纪办案中的体现方式甚为迫切。比如在基层进行业务指导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问及审理的职能与作用,多数同志对其定义、概念并不陌生,但在审理实践中如何运作,怎样体现却知之甚少。因而在执纪办案中,履行审理职能不够自觉,致使内部监督和制约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也影响和阻碍着审理工作规范化的实施。所以,对审理职能的体现方式逐一阐释更有其现实针对性和指导意义。
一、慎审冷处
在查办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过程中,有关组织和领导人多有批示,或急办快办,或严肃查处,或采取组织措施,或边查边曝光等。这对于消除阻力,加快办案进程,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使案件程度不同地“升温”。为了防止和避免“热蒸现卖”带来的“夹生饭”、“翻烧饼”等现象的发生,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摸索和总结出一条“冷处理”的经验,就是把“查”与“处”作为办案过程中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两个环节,使检查的“热案”在审理过程中得到充分“降温”。这样审理就理所当然地充当了“冷处理”的载体。进而对“冷却定型”的材料进行精加工、深加工,避免因“热胀冷缩”所造成的差异,以求得准确无误,稳妥处理。
二、梳理矫正
对查结的违纪案件的事实进行再加工,使之更加成熟,富有条理性,是审理职能的又一体现。在审理实践中,有不少案件,特别是一些较复杂的案件,在错误事实的陈述上往往出现层次不清、条理紊乱、叙事前拉后扯的情况,给正确分析案情、判定违纪程度带来一定困难。这就需要用审理这把“梳子”进行梳理加工,把问题以性质、时间为序,归类编排,把不够准确贴切的表述纠正过来,在审理报告中作出准确明晰的阐述,为正确定案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脱水去杂
界定错误是以充分有力的证据为支撑的。办案人员在取证时,由于被调查人所处的位置环境、自身的利害关系以及受种种心态的支配,提供的证据往往真假混杂。取证过程中虽对证据进行了初鉴,但大多还是“拾到篮子都是菜”。为了使收集的证据达到真实、有效,形成一个有内在联系的证明体系,就需要通过审理这个环节,对证据逐一鉴别、核准,剔除错证、伪证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使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确认事实真象,足以证明事实真伪,排除其它的可能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办结的案件建立在扎实、可靠的基础上,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四、拾遗补漏
准确处理违纪案件,是一项制约因素颇多的复杂工作。尽管调查人员出于公心,认真办案,但由于历史原因,不正之风的干扰及违纪者钻查案空子等因素的影响,检查终结的案件出现某些疏漏是难免的。通过审理这个环节,使漏查的问题得到补充,查究不到位的得以延伸,证据不充分的得以补查,手续不齐全的得以完备。实践证明,经过审理的案件,其完整性、严密性和成熟度明显增强,有效地避免了因疏漏而影响定案处理。
五、审视纠偏
对案件的正确认识,是正确定案的先导。案件在初查阶段,由于办案人员受工作环境和任务侧重点的制约,认识角度有一定的局限,有时不易突破原有的印象而发现问题,有的甚至出现“当事者迷”、“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情况。而审理未受查案过程中诸多因素的影响,没有形成思维定势,认识比较超脱。因而在认真分析,尊重初查意见的基础上,能够做到纵揽全局,横向比较,依据有关政策和条规作出比较准确的评判和结论,也为批准机关作出处分决定提供比较成熟的意见。
六、持公循律
为了使犯错误的党员和干部的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增强执纪办案的透明度,审理工作除负有核对事实、鉴别证据、确定性质、衡量处分的责任外,还兼有相当于“公证”和“律师”的职能。这就要站在检查与被检查者之间,在共同遵循纪律和条规的前提下,充分听取被检查者的申诉。对他们提出的疑点和意见,认真查阅核实。其中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如果有些意见不能采纳,也要做好解释工作,以消除其思想疑虑。对于在违纪者民主权利被严重侵犯的情况下形成的案件结论,建议有关组织重新审定。若被处分者对其所受处分不服而提出申诉的,审理部门应及时接纳受理,并予以复查或复议。受政纪处分的,则要进行复审或复核。处分下达以后,还应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