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性利益也应被纳入贿赂犯罪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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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瞭望》刊登马国霞文章指出,我国国内法律和党纪条规将贿赂犯罪或违纪的标的限定在财物的范围之内,至于非物质性利益则不包含在其内。在现实社会中,往往会有许多以非物质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犯罪案件,但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使得这部分行为成为党纪国法打击的盲点。即使造成极大的危害后果,也无法予以有效惩治。为治堵漏洞,应该从立法上将非物质性利益也纳入贿赂犯罪的标的范围。

  现实生活中的贿赂犯罪大部分是以财物进行的,但不可否认,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贿赂的标的也呈现出多样化,如提职晋级、迁移户口、找工作,甚至于提供美色等等,只有从立法上适应了新的形势,才能更有效地打击这类腐败行为。 (摘自《楚天风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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