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事厅日前出台的《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的意见》规定,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公务员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服务态度恶劣、行为粗暴等行为被投诉并查实一次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由所在部门提出批评,并责令向投诉人赔礼道歉;有办事推诿、扯皮或违反工作人员时限要求、贻误工作行为被投诉查实一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为设置障碍,有吃、拿、卡、要,或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和违规审批行为,被投诉查实一次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公务员有以上不良行政行为1年内被投诉并查实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调离工作岗位。符合《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规定》的,坚决予以辞退。(摘自《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