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称高官指副部级以上的党和国家干部、军队、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腐败的罪名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巨额财产来历不明、行贿、私分、挥霍公款、渎职和玩忽职守,但不包括失职。
特 征
中国高官腐败呈现十大趋势
一、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20世纪90年代受到司法惩处的高官数量和严重程度都大幅度增加
从纪检机关查处的情况来看,前两个阶段(1992年之前)查处的高官腐败数量要远远大于1992年之后。但是从严重的腐败案件,也就是真正受到严厉的党纪、政纪处罚,甚至被司法机关判刑的高官数量,1992年之后大幅度增加。
从涉案金额上说,20世纪90年代查处的案件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更是有大幅度提高,查处腐败案件所直接挽回的经济损失也在迅速增加。这突出反映了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查处的一些案件的严重程度均远超过了以往。
二、20世纪80年代末期和20世纪90年代初期成为腐败的高发期
在发案年份可以统计的54个样本中,有43件开始作案时间在1988—1995年之间,成为腐败的多发期。这表明,尽管1989年《两高通知》宣示了中央严厉惩处腐败行为的决心,但是在这前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是腐败的高发期。由此说明,只是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而没有同时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并不能有效地达到减少腐败行为的目的。
三、20世纪80年代国家部委的腐败现象比较严重,20世纪90年代沿海地区成为腐败高发带
据统计,在1992年之前,国家部委的腐败要案所占比重较高。20世纪90年代初期有所减少,但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又有显著增加。
在1992年之前主要是在自身体系内部腐败,特别是通过政府部门经商的方式涉足经济领域,利用审批权力谋取利益。在中央要求党政机关与所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之后,这种腐败现象在逐渐减少。但是,1992年之后,又有一种新的腐败形式在国家部委中出现,就是高官与一些地方性的企业勾结在一起,利用手中掌握的行政权力,为这些企业谋取利益。如果说前一种腐败类型还是以单位腐败为主的话,后一种腐败基本上是这些政府官员个人的行为,自身直接从中获利。
从地域分布来看,改革开放之后,沿海地区高官腐败的发案率稍高于内陆地区,但平均案值明显高于内陆地区。
四、腐败窝案、串案在增多
早在1989年被发现的铁道部副部长罗云光的受贿案就因涉案人员人数之广、层次之高而在全国引起了很大震动。自那以后,全国纪检机关陆续揭露出了一批新的腐败窝案、串案,仅涉及省部级的就有多起。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出现的窝案更是令人担忧。早在1996年,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正厅级)因受贿61万元被判死缓,此案涉及泰安原市委副书记、市委秘书长、副市长、公安局长等6人,当时受到了广泛关注。此后又发现了多起地方主要党政领导集体腐败的窝案。腐败窝案的出现往往是“一把手腐败”的结果,一旦一个地区的“一把手”有腐败行为,有可能整个领导班子都会受到腐蚀。
五、进入20世纪90年代,腐败潜伏期在变长
我们的研究发现,1992年以后高官腐败案发案时间大都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与此相对应的,案件的潜伏期在增加。1980—1988年期间被发现的7起案件和1989—1992年期间被发现的9起案件,平均潜伏期分别只有1.43年和1.44年,基本上是立刻受到了查处;但是在1992年之后被发现的案件,腐败潜伏期不断增加,其中1993—1997年被发现的22起案件平均潜伏期为3.32年,1998—2002年期间被发现的16起案件平均潜伏期竟然达到了6.31年。
根据高官腐败案从被发现到宣布查处结果(包括宣判结果)的时间跨度来看,1992年之前的17件案例中,平均处理时间为0.41年,其中有11件当年宣布了查处结果;而在1992年之后已经宣判的43件案件中,平均查处时间为1.88年,其中只有5件当年宣布了查处结果,最长的达到了4年。从受到司法判处的情况来看,1992年之前的5起案件从被发现到被判处的平均时间跨度为1.2年;而1992年之后的26起案件的平均时间跨度为2.27年,增加了将近1倍。
我们的研究还发现,在1992年之前的17起案件中,所有的腐败高官案发时的职务与其开始进行腐败行为时的职务相同;而在1992年之后的37起案件中,有22名腐败高官在第一次进行腐败行为之后,到案发前的这段时间内升了官。这说明中国的干部选拔体系存在一定的问题。
六、高官腐败主要是案件牵连而被揭露
从高官腐败情况来看,主要还是通过案件牵连而被发现。在可查的36件案例中,有29件是因案件牵连被发现的,占80.6%;有5件因举报,有1件因投案自首,还有1件因行为受检察机关怀疑而发现。这一方面反映了现在对于高官的监督,无论是党内监督还是群众监督都还远远不够。
七、受贿已经成为高官腐败的主要罪名
受贿罪已经成为中国高官腐败的主要罪名。1980—1988年的8起案件中,有三起涉及受贿,占37.5%,案值都很少,其中一起是收受西服、收录机等物品;而另外两起分别受贿2万和1.2万元。1989-1992年的9起案件中,有4起涉及受贿罪,占44.4%,作案金额平均为2万元。而到了1993年之后,案例库中的47起案件中有37起有明显的受贿行为,占78.7%。此外,犯有贪污罪的有6人,占12.8%;犯有挪用罪的有3人,占6.4%;犯有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的有2人,占4.3%;其他罪名还有渎职、私设小金库、挥霍公款等。受贿金额巨大,但行贿人数很少的事实表明,大多数涉案的高官在作案手法上是比较谨慎的,得到的个人收益并不少,但减少了被发现的风险。
在行贿动机可以统计的24件案件中,主要行贿动机是行政干预,通过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联系项目、资金或贷款,人事调动,干扰行政执法等。其中工程项目招标和人事安排中的腐败尤为突出。
八、家人涉入腐败现象增多
家人在官员不知情的前提下进行腐败行为的情况很少。有的时候,家人的贪婪助长了官员的腐败行为,使得他们加快暴敛财富的速度;而有的时候,政府官员自己并不出面,而由家人通过办公司的方式把黑钱洗白。
九、相当一部分腐败高官有生活作风问题
多起案例表明,“生活作风问题”往往成为官员跨出腐败的第一步,在我们案例库中收录的64名高官中,至少有14起涉及“生活作风问题”。这是一个比较保守的数字。
十、关于“59岁现象”
利用我们的案例库进行了初步的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59岁现象”似乎并不十分严重。相反,53岁以下的年轻的省部级官员为17人,超过了半数,占53.1%。
但是我们进一步研究发现,57岁以上开始作案的案件相对比较集中,12件都发生在1987—1994年之间,其中1992—1993年之间就有6件,占50%。
过 程
中国反腐败的阶段划分(1978—2002年)
第一个阶段:1978—1988年
由于当时经济已经逐步向市场经济发展,逐步推行“价格双轨制”;而政府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掌握了大量的审批权力,这为部分政府官员利用公共权力从事腐败活动提供了机会。一些地方政府和军队开始通过所属企业涉足商业领域,倒卖批文、支持走私、利用引进设备等机会受贿等成为严重的现象。在这个阶段受到查处的案件都与经济转型的阶段性特点有关,总共8起案件中有4起与支持走私活动有关;l起是因为在引进外资过程中收受外商贿赂而造成玩忽职守;1起涉及违规办理赴港证;还有1起涉及倒买倒卖。这段时间高官腐败案的涉案金额都不大,惩处也主要是以党纪、政纪处分为主,8起中有5起,占62.5%;江西省原省长倪献策成为改革开放以后第一个受到司法惩处的高官。
第一阶段的反腐败斗争主要靠教育为主,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保持优良的革命作风,警惕思想上受到享乐主义作风的侵蚀;同时,主要利用党纪、政纪对少数腐败分子进行及时、严厉的惩处,严肃党风。
第二个阶段:1989-1992年
这一阶段反腐败斗争的开展都具有政治运动的特征。它的优点在于产生了强大的震撼力,能够集中精力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但是不足之处也很明显,就是虽然揪出了腐败分子,但并没有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这使得腐败问题,无法得到根本的解决。
1989年全国掀起了一波反腐败的高潮。这场反腐败斗争一方面强调自查自纠,动员腐败分子自首坦白;另一方面纪检检察机关也加大了侦查力度,集中力量办理大案要案。
在各方努力之下,1989年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明显进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了贪污受贿违法违纪案件58926件,比上年增加2.64倍;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875人,比上年增加3.51倍;地厅级干部70人,比上年增加16.5倍;省部级干部由无增加到2人。这些数字充分表明了运动式打击腐败行为的特点。
第二个阶段反腐败的特征是,随着腐败的迅速蔓延,中共中央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腐败的严重危害。因此,在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对部分罪行较为严重的腐败分子进行了严厉的查处,办了一系列大案、要案。腐败分子不仅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者也将面对国法制裁。
第三个阶段:1993—2002年
这个时期案件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要案往往与大案联系在一起,例如因“沈太福案”被揭露的李效时,因“无锡新兴公司非法集资案”被揭露的王宝森、陈希同、周冠五,因“远华案”被揭露的李纪周、石兆彬,因“康赛案”被揭露的徐鹏航、吴文英等,这些案件所涉及的案值与20世纪80年代想比不可同日而语,并且因为直接影响了普通民众的生活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二是一些地区出现了集体腐败的现象,例如海南(辛业江、韦泽芳、孟庆平)、广西(成克杰、徐炳松、李恩潮)、北京(陈希同、王宝森、铁英、黄纪诚)、沈阳(慕绥新)等。三是腐败官员家人涉及腐败行为的案件增多,有相当一部分腐败官员有生活作风问题,参与赌博等行为的也不少,甚至还有借佛敛财的,表现为道德的严重堕落,严重破坏了党和国家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从源头治理”的新思路,注重从制度建设和预防的角度来反腐败,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从理论上说,应该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我们研究发现20世纪90年代初期是腐败的高发期。这一方面是由于这段时间经济转型带来了大量的腐败机会,出现了党政军机关经商热、开发区热、房地产热等,政府官员腐败动机在增强;另一个主要原因也是中国在严厉打击腐败行为的同时,没有消除腐败滋生的制度环境,使得出现了“前腐后继”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