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体制改革就是制度的创新
邓小平同志总结文革经验时,曾多次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的思想作风有关,但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问题更重要。我国政治体制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宪法体制,民主法治,政党政治等层面;另一方面是政府治理,公共管理的行政层面,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行政体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进行5次大规模的行政改革,把政府的计划管理体制逐步变为宏观管理体制,政府要继续精简机构,减员放权,转变职能,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理顺政府部门职能分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管理体制。同时,各项约束政府行为的《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继出台,可以说,政治体制改革中的行政体制改革取得较大成就。然而政治体制改革的宪法体制、民主法治、政党政治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改革,尤其是民主法制中如何对重要官员的监督还必须依据我国的国情,进行大胆探索。这个层面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在保持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前提下,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体现。
在新一届党中央领导下,一些具有探索式的监督制约制度正在逐步确立,如中央建立巡视员制度,对省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进行监督检查;在全国人大今年设立了特殊的专职常委,赋予他们重要的监督权力。我们党内,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也逐步改变高度集权制问题,在党的代表大会基础上建立常任制,同时建立书记处,作为执行机关行使执行权,并设立各级监委、作为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使党内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分离,加强党内民主党内监督,防止权力失衡。十一届三中全会重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进一步明确提出“中央决定逐步做到地方各级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派驻纪检组组长,监察局长一般不从驻在单位产生。”从两条线推进监督体制的改革,科学分解党内权力,发展党内民主,从制度上解决“同体监督”的缺陷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要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分散党委的决策权力,并推行“票决制”,消除党委书记作为“一把手”的专断之权。对重大的人事变动,中央明确地、县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分别由省、市党委常委会提名,党委全体委员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要把“三重一大”即:重要干部任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陆续交全委会票决,使全委会成为党内决策机关,常委会成为党内执行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是监督机是反腐倡廉的最有效的途径用制度制约和监督领导干部关。进一步明确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二、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
十六大报告指出“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建设一支能够担当责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特别是培养造就大批善于治党治国治军的优秀领导人才,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方针”。在新时期,在各个工作岗位上需要一批能密切联系群众、扎实肯干、能带领群众积极工作的学习型、实干型、创业型和廉政型的干部队伍,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怎样培养、监督和管理领导干部,是靠自律还是靠制度?社会实践告诉我们,按照人性的一般原则,社会生活中,不管你的地位有多高,受的教育有多长,都可能在社会生活中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人性善与恶的两方面都可能突出一面,都有自利性倾向。一个人在为社会提供某种角色或服务后,不可能不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尤其在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影响下,必然存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问题,因此,对领导干部一定要注重制度化管理而不是仅靠自律性要求。从改革开放以来,抓廉政建设的实践告诉我们,对领导干部必须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1、建立和完善干部学习和教育的制度。党的组织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应对干部的学习和教育负责,建立领导干部正常的学习制度,有组织、有目标、有规定内容,搞好组织学习,使干部熟悉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自身的业务理论,熟悉和牢记党纪党规以及新时期工作重点。建立长期有效干部定期培训制度,定期轮训各类干部。教育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利益观、价值观、权力观和地位观。
2、建立和完善干部考核机制。干部提任只是一项工作环节,重要任务是教育和培养干部。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日常工作考核,组织部门应了解和掌握干部的工作情况、生活情况和廉政情况,推行干部激励机制,优胜劣汰,使干部调整正常化,程序化,使干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定期考核干部,了解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政勤政等情况。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完善干部述职制度,向党委工作报告制度等。健全完善监督制约制度以及严格的职权行使程序,使掌权者无法实施腐败行为。
3、建立和完善重要干部任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制度。对干部任免在群众推荐、组织考察、公示和任免的基础上,推行班子研究票决制,克服个人说了算现象。对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和重大决策,坚持民主决策方针,增强集体决策能力,切实制定和落实工作程序,增加监督措施。增强论证和咨询机制,防止个人专断决策。
4、建立廉政预警机制。多渠道、全方位地收集与反腐倡廉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并根据掌握的信息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动态剖析腐败行为的类型、形式、手法和发生环节,及时准确地预测出一段时间党风民情的动向,从而为廉政教育、制度防范、加强管理和强化监督提供完整准确的决策依据,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主动性。
5、建立干部监督管理协调制度。由纪委、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和司法部门组成干部监督管理协调机构,内部通报重大案件情况,交流涉案信息,重点解决案件涉及另案问题,使反腐败工作疏而不漏。
6、建立严惩腐败的法律制度。完善严密的刑事、民事、行政惩罚制度,使掌权者慑于罚则的威力不敢实施腐败行为。我国刑法量刑以贪污受贿的数量多少定罚,但国外一些国家对于贪污腐败,惩处的依据主要不是数量多少,而是有没有这种行为,只要有贪污受贿行为,都要受到严厉制裁。同时应建立反腐败基金,对揭发检举人实行保护,对受到人身伤害的检举人实行人道主义救护,切实保护公民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