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党中央最近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 内法规。贯彻落实好《条例》,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 强 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期省纪委党风室 组织的这篇稿件,用问答形式,从不同方面简明扼要地回答了广大读者关心的问题,对各级 党委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问:《条例》在解决哪些重要问题方面作了探索?
答:根据党章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依据重大问题请示中央,广泛听取党内各方面意见的 原则,起草过程中对以下几个重要问题,采取了积极、稳妥的办法加以解决。
1.关于对中央政治局进行监督的问题。《条例》规定: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 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全党通报;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委员 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 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2.关于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条例》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 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和知悉党内重要活动的渠道作了原则性规定。
3.关于党内开展询问和质询工作。《条例》规定了地方党委委员、地方纪委委员可以对 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对利用质询故意刁难、 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4.关于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条例》规定了地方党委委员、地方纪委委员有权向上 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同时规定,对没有列举具体 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应 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问: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 班子主要负责人。这是根据党内监督的实践和解决党内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而提出的。党 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是党内监督的对象,也是党内监督的主体,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 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掌握着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权力,决策和决策执行都起着关键作用, 负有全面责任,这种特殊的地位和影响,要求把他们作为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是党内 监督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加强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这个问题如果能 得到较好的解决,就可以带动党内监督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从严治党,对于治理好整 个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都会产生特殊重要的作用。
《条例》规定了党内监督的7项重点内容:(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 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抉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四) 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六) 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 建设的情况。
这是根据党内监督的性质和特点、党内监督的需要而设计的。这项重点内容既是执政党 必须做到的,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比较关注的。
问:纪委如何履行监督主体职责?
答:条例首次提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委是党内监督 的专门机关,这是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按照条例规定,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 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 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 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 、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同时,还规定了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 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问:怎样实施监督?
答:条例中规定的十项监督制度,形成全面整体推进态势,这是前所未有的。
十项监督制度是: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 、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其中, 如民主生活会制度已实行了多年,主要是进一步地规范、提高和完善;谈话和诚勉等则是作 为正式制度作出硬性规定。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述职述廉、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询问 和 质询、巡视等,都是这次条例中新的(或加补充)规定,可以说是监督制度的创新和亮点。 例如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述职述廉、中纪委常委向中纪委全会述职述廉,都在 党内引起热烈反响,具有很大示范作用。十项监督制度的互相连结和贯通,实际上在某种意 义上构成了规模宏大的监督网络。事实将会证明,形成上下左右、纵横交错的网式监督,必将 使我们党在自我约束、自我修复和自我净化上获得很大益处。
问:如何实现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答:针对目前党内监督制度还不规范、不系统,实践中缺乏制度约束和坚持制度不力等 情况,《条例》用较大的篇幅规定了监督制度的内容。在继承好传统、好做法的同时,从实 际 出发,将实践证明行得通、管用的做法进一步提炼,积极进行制度创新。一方面,对过去的 规定作了充实和完善,增强其可行性和有效性。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 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等。另一方面,把近年来实践中探索出的好做 准、好经验上升到制度层面加以规定。如“述职述廉”、“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 监督等。有的还借鉴国家监督制度的内容,进行大胆探索,成为党内的一项监督制度。如“ 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等。
如何在保护监督者的同时,又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条例》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 处理好监督制约与保护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是强调监督应在制度框架内,按照一定的程序有 序进行。既保证了监督者如何监督的问题,也防止出现不按照制度、不按照程序监督的问题 。二是强调监督者的监督权与被监督者的权利应当适度平衡。对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 处理,对滥用监督权利,侮辱、诽谤、陷害他人的,也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对处理 决定不服的党组织和党员可以提出申诉。三是党员行使监督权利与承担义务应当平衡。《条 例》规定了党员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监督权,同时又有义务的限制。如党员有权将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直至中纪委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与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党员有权 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但不得诽谤、诬陷他人。
问:《条例》中的亮点有哪些?
答:《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的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党的优良传统、惯例和已有制度 规章同新的要求结合的结晶。条例有8个亮点:
亮点之一:通篇贯穿“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根主线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重视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对人民民主起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 用,是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贯穿整个条例的思想主线。
根据党情、国情,条例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是 党长期坚持、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但有的地方和部门民主活会质量不高,扎 扎实实走过场。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 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上级党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
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 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 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一民主程度的规定意味着,对于应当经集 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 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亮点之二:党内监督重在制度建设
实践反复证明,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没有 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在构建党内 监督体系时,把制度建设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正是条例一个突出的特点。
条例第三章用十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 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 及处理等10种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制度中,巡视、述职述廉等是在现有办法和经 验做了系统化的归纳后,进而上升到党内法规的层次;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其 处理等则是借鉴了党外一些有效的监督形式,进行了大胆的创新。
亮点之三:中央政治局如何监督等重大问题初步得到解决
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中央政治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如何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 ?如何在党委会中借鉴询问和质询等监督形式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长期以来,党内监督 在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诸多亟待解快的重大问题。党内监督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 ,就是初步解决了这些重大问题。
在去年10月举行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向中央委员会 报告工作,在党内外、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条例将这做法制度化,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 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条例还明确了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如何反映 的问题。这是一个重要的创举,体现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体现了中央政治局 在党风监督方面对全党应该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的精神。
党章规定,党员享有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的权利。但这一原则性的规定 如何真正落实?条例单列一节,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这项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干部监督工作,使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成为一项经常 性的工作,对于防止和减少用人上的失察失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完善 干部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之四:“一把手”成为监督重点
党内监督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 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 督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以在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富有胆识和智 慧的重大决策。
“条例禁止出现不受制约的‘一把手’,强调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并 规定了一系列的制约措施,其中外部措施有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等,内部措施有 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制度、集体领导制度等,这些都是对‘一把手’的制约。”
亮点之五: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条例在处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时,既重视保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 又重视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较好地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思想。”坚持监督 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既是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原则,又是贯穿条例的一 个重要精神。条例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切实有效的措施监督制约被监督者,保护支持监督者的合法权益 和工作积极性,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监督者;另一方面也使监督者受到必要 的监督制约,保护支持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以防监督者借监督之名而行 诬陷之实。
保障受处理的党员和党组织的救济权利,也是保证党内监督健康、深入开展所必 须的。为此,条例保障党员和党组织的申诉权,规定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 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亮点之六:监督职责划分更为明确
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明确了监督职责的划分,对党的委员会及委员,党的纪律检 查委员会及委员以及党员、党代表开展党内监督的职责,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国际共运中的教训之一,是比较重视上对下、组织对个人的监督,而不够重视下 对上、个人对组织的监督。条例充分注意了这一问题。既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有下 级对上级的监督,还有平级之间的监督,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监督体系。
条例明确了在党内监督方面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履行的5项职责,党的各级委员会 委员的4项责任,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监督其常委会、委员等主要负责同志;党的各 级委员会委员个人要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等的工作和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 、委员进行监督。
尤其重要的是,条例突出了各级党代会代表的监督职责。过去党代表只是在党代 会开会期间行使监督权利。闭会期间要不要监督,怎么监督,都没有规定。条例不仅规定党 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 的监督权利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 行监督。这是党内监督制度设计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亮点之七:突出党内、党外监督相结合
强调加强党内监督,绝不意味着排斥或拒绝党外监督。条例在对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一系 列制度设计的同时,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特别是单列一节“舆论监督”。“在党内法规这 个层面上,专门就舆论监督问题作出规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新闻舆论监督不仅能帮助领导机关掌握情况,督促问题的解决,还能起到警示作用,防 范问题的发生。而条例对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并接受舆论监督,提出了明确要 求:一是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二是要自觉和主动地听取来自新闻媒体的意见;三是要根 据舆论监督的要求,推动和改进各项工作。条例同时还就如何保证新闻监督的健康开展作出 了相应规定。
亮点之八:立足实际,操作性强
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如何,是影响其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重从实际 出发,重点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求一劳永逸,不求解决所有问题。条例充分 吸收近年来的许多成功经验和做法,不再停留于原则的规定,而是很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 作性。
比如,现实中存在一些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情况,挫伤了其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为此, 条例对如何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如何进行调查处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以保护党组织、党员 、党代表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
近年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中,任用亲信、拉帮结伙的现象较为突出。条例为此规定,党 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 导班于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这其实是要求领导 干部对举荐的干部要负责到底,就像要求生产者把名字刻在产品上一样,产品出了问题就要 找你。这样的规定,针对性、可操作性都非常强。
问:怎样有效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
答:《条例》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关键在能否得到落实。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 ,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自觉接受除督的意识,率先垂范。
1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党的 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学 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
2党员领导干部在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同时,既要增 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又要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正确行 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
3各级党组织和纪委要加强《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违反《条例》规定,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把强化党组织的监督、党的专门机关的 监督与加强党员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党外监督结合起来,形成浓厚的监督氛围和监督 合力。